湖南偷车,湖北卖掉,以为这样就可以躲过恢恢法网?不存在的,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发布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2000元。
2017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谭某在湖南省龙山县第二中学旁的一餐馆附近盗窃了一辆玄色飞肯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第二天将该车换了一把新锁后将车骑行到湖北省来凤县一摩托车修理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该车辆已被追回并发回给失落主。2017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在湖南省龙山县华塘坝盗窃了一辆白色鑫轮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推至湖北省来凤县实验中学附近,第二天准备将该车在修理铺换锁后卖掉,当将车实行至凤南桥附近时被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该车已发回失落主。
经来凤县价格认定分局鉴定,飞肯牌女式两轮摩托车代价2704元, 鑫轮牌女式两轮摩托车代价4305元。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代价公民币70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盗窃的两辆摩托车都已被追回并发回被害人,得到了二被害人的包涵,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惩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盗窃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付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干系规定,遂作出上述讯断。
附近年终,正是偷车贼们“冲古迹”的关键期间,无论是摩托车车主,还是汽车车主都要保持高度的当心心,不要在车内留有现金、条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财物。牢记将车锁好,并停放在有监控、有专人扼守的停车场内。
来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