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某KIV内,趁KTV吧台处无人之际,将KTV事情职员何某放置于吧台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窃走。后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央鉴定:被盗手机代价公民币3140元。手机被盗后,何某丈夫袁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罗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某美食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由、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六安市公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见地,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予以佐证,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代价公民币3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向供述自己罪过,且当庭志愿认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惩罚,法院遂作出上述讯断。(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