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闵某(另案处理)担当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大区经理,卖力开拓市场,在包头市青山区设立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并担当卖力人。孙某一贯在该公司卖力经营管理,并于2017年4月被正式任命为包头分公司卖力人。公司成立后,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赵某甲、杨某、赵某乙等人,履行公司化管理,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经查,被告人针对抵押机动车客户,故意设置各种陷阱,在借贷过程中,供应借贷格式条约,签订霸王条款,让被害人承担苛刻的过时任务。仅过时一日便以没有定期还款为由认定被害人“违约”,乃至还存在由于被告人一方临时变动还款账户导致被害人没有按时还款而恶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同时,被告人利用备用钥匙私自开走被害人车辆,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该公司对车贷实施流水线管理,每个流程都有不同员工卖力,分工互助,通过对客户履行敲诈打单,牟取暴利。
被告人孙某等人分工明确,相互合营,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成员常常纠集在一起,在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过程中,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10名被害人巨额经济丢失。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青山区审查院多次召开提前参与、案件研讨和“三长”联席等会议,并对侦查事情制发审查建议,强化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滋长蔓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沈静芳 谷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