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身体权轇轕案,终极以车主未尽谨慎责任、存在轻忽大意过失落为由,讯断原告牛某因伤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等合计11179.85元,由被告魏某承担个中的60%即6707.91元。
2017年9月1日16时30分旁边,魏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外出,在路上遇见怀抱两岁孙子的季某,便将车停在路边坐在车上与季某谈天。在谈天过程中,季某怀抱牛某站在电动三轮车右前方,不料电动三轮车溘然启动,将牛某和季某撞倒,致牛某受伤。
该起事件经沭阳县交警大队处理,因事件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件证明。牛某先后至沭阳县中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检讨。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不合,牛某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魏某给付原告医疗费等用度。
被告魏某辩称:牛某祖母怀抱牛某与被告谈天时是站在被告电动车右侧靠近把手处,此时被告车辆系禁止状态,因原告在其祖母怀中晃动,导致原告祖母身体自然向前倾斜,在此过程中,原告祖母的胳膊触碰被告电动车开关,引发车辆向前移动。原告的伤情系原告祖母独自行为导致,被告在这次事件中无任务。
关于被告魏某在这次事件中是否答允担任务及承担任务份额问题,沭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合道路交通事件证明中原、被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祖母谈天时,该车辆电源开关并未割断,车辆处于随时可以起步的状态。此时,该车辆对站立于前方的原告祖母及怀中的原告造成明显的安全隐患,因此,车辆驾驶人当前方遇人停车后,割断电源开关是基本的、必要的保护性方法,而被告对此并未尽到谨慎责任,被告魏某存在明显的轻忽大意的过失落。
法院认为,怀抱原告的原告祖母,在怀抱幼儿与被告交谈时,未与事件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间隔,自身对事件发生也有一定差错。根据事件双方在事件中差错程度,以及危害后果与事件双方行为之间缘故原由力大小,确定被告魏某对原告的丢失承担60%的赔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