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吧”成为被告后 经营者注销登记

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自2008年景立以来,与包括中国唱片总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央、滚石国际音乐株式会社、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多家版权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条约》,约定干系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由原告相信管理,原告有权行使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干系《音像著作权授权条约》均在有效期内。
音集折衷查创造,位于城关区东岗西路的一家“火吧”公然向"大众年夜众供应《听见牛在哭》《每天看到你》等共计22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做事,干系侵权行为已经证据保全公证。

火吧运用歌曲涉嫌侵权 二审法院裁定发还重审 休闲娱乐

原告认为,该“火吧”作为卡拉OK经营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音乐作品,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柄,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丢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原见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丢失公民币18.08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用度23338元;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故原告起诉被告显属诉讼主体不适格。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音集协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裁定 发回重审

兰州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关于该起侵权轇轕,城关区公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备案;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于2020年10月13日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2020年11月11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准予登记。
二审认为,本案上诉人音集协向一审法院供应了“火吧”餐饮店及其经营者的出生年月、住址等信息,可视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形下,公民法院应该备案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火吧”在诉讼期间申请工商登记注销,是否应该承担音集协所诉的侵权任务,涉及到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应该经由案件审理程序后由法院做出裁判。
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缺点。
故终审裁定如下:撤销兰州市城关区公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城关区公民法院审理。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