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厂家无法供应配件进行维修,
车主能否哀求解除购车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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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南宁市江南区公民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买卖条约轇轕案件,
终极法院讯断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发卖条约,
被密告卖公司向原告返还相应数额的购车款。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庞某在某汽车发卖公司处购买一辆吉普车,次月,该发卖公司将车辆交付庞某。2022年10月,庞某将吉普车送至4S店进行维修,检讨结果为该吉普车四驱不可用,故障灯亮,申请保改动换PCU实行器。
因原厂家已对外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导致未能供应原厂配件进行维修,庞某认为故障的吉普车已不能再改换配件,遂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讯断解除汽车发卖条约,并哀求被密告卖公司退还扣除车辆利用补偿费后的购车款,并向原告支付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用度。
被密告卖公司辩称,原告仍霸占案涉车辆,解释车辆仍可利用,原产厂家已无生产配件的可能性,并不代表该车辆不能改换配件。
法院讯断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涉案车辆系具有四驱系统的车辆,在动力、操控性能等方面更优于两驱车辆,但原告购置的涉案车辆在质保期内涌现四驱不可用,须要改换PCU实行器,而从本案的证据及双方的庭审陈述来看,现被告无法供应原厂配件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被告虽主见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配件后改换,但未举证证明其他渠道购买的配件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原厂配件,原告谢绝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配件进行维修具有合理性。
现涉案车辆涌现的故障影响了原告正常利用该车辆,致使原告利用四驱车辆的条约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条约:(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规定,原告哀求解除涉案条约,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条约解除后,应恢复原状,被密告卖公司应将收取的购车款退还给原告,原告亦应将车辆退还给被密告卖公司。原告主见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扣除车辆利用补偿费,被告对该打算办法予以认可,但主见行驶里程数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数打算,因原告尚未退还涉案车辆,被告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数打算合理,故发卖公司应退还按该办法打算后相应数额的购车款。
综上,法院讯断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新车定购协议》,原告向被密告卖公司返还吉普车,被密告卖公司向原告返还相应数额的购车款。
一审宣判后,被密告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精确,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优先选购口碑技能和保值率水平俱佳的汽车品牌厂商,在干系汽车厂商倒闭后,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干系规定,要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度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商不成的情形下,也可向公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消费者因其合法权柄受到危害,可以哀求经销商承担任务;如车辆毛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丢失,不仅有权向经销商主见赔偿,还有权向生产商主见赔偿。
来源:江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