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霍邱县公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安徽省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王某车辆租赁条约轇轕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汽车租赁公司来院诉称2018年被告王某向原告公司租用了一辆别克英朗轿车,约定租金200元一天,但没有约定详细利用期限。该车租赁手续办好后实际由给王某带班的蔡某利用,2018年10月,原告向王某索要车辆和租金无果,2019年元月7日,原告通过各种路子找到了蔡某,蔡某讲王某欠他几万人为现已将车子抵押给他了。无奈,元月10号原告跑去滁州定远用备用钥匙帮车子开走了,并向定远警方报警。原告收回车辆时,被告共利用该车227天,已付8000元,被告计欠租金37400元,被告利用车辆期间违章扣分罚款总计2350元,被告造成车辆损毁原告维修花费1900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无果,遂诉讼来院,并提出前述诉请。
霍邱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车辆借用条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条约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条约履行各自责任,原见告请被告给付所欠租金并赔偿被告利用车辆期间违章罚款及车辆损毁维修花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诉累,亦应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