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原告因在事情中意外摔伤入住被告某卫生院。原告入院后完善干系检讨,诊断为:“右侧股骨上段骨折;右侧股骨小转子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住院期间于2021年11月2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股骨上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2021年11月17日,原告从某卫生院出院。原告出院后仍疼痛难忍,先是到某骨科医院就诊拍片检讨,CT片显示骨折断裂处系缚钛丝断裂、骨折处利用的上端连接加固横杆疑似松动,原告将该情形奉告被告后,被告回答不影响骨骼愈合。
2022年4月份,原告疼痛剧烈,先是回到被告处拍片复诊检讨,后又到某市公民医院拍片做了三维重修诊断,被奉告可能是上段加固杆疑似松动或下端螺丝松动,骨裂处未见愈合,建议再次手术治疗。原告将拍片结果奉告被告,并多次到被告处哀求被告给予出具治疗方案,被告谢绝给予治疗。
2022年7月4日到某市公民医院诊断为:“1、股骨骨折不连接;2、骨折延迟愈合(右股骨);3、骨折术后;4、瘢痕;5、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2022年7月6日某市公民医院在麻醉下行瘢痕切除、内固定物取出、取髂骨植骨、INTERTAN内固定术、腰硬联合术。原告术后规复良好,疼痛感消逝。
【原告认为】
被告某卫生院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差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丢失共计816978元。
【被告某卫生院辩称】
原告所述事实属实,被告赞许按照鉴定结果积极赔偿,其余我方供应为原告垫付的鉴定费9800元和2000元及诉讼费2150元的发票,该用度应从原见告讼要求中予以扣除。
【鉴定结果】
1、原告姜某凯,男,1969年3月6日出生,其损伤达不到规定的伤残程度,构不成伤残。
2、姜某凯的损伤评定误工期为365日,照顾护士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
3、某镇卫生院在为被鉴定人姜某凯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差错,该差错与被鉴定人右股骨近端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再次手术、病程延长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缘故原由力大小建议为紧张缘故原由。
【关于伤残鉴定】
2、被鉴定人姜某凯2021年11月1日受伤致右股骨上段骨折,2021年11月2日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中行X线检讨见股骨粗隆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端复位可,骨折对位对线良好。
2022年7月6日因股骨骨折不连续在某市公民医院再次行手术治疗,术中刮除骨折真个肉芽组织,X线检讨骨折位线良好。两次手术记录均未见明显骨质缺损,影像学检讨显示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
3、2023年6月19日经双下肢全长CT扫描检讨显示:右股骨近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对位尚可。丈量股骨头中央点至股骨内侧髁最低点的间隔:左侧为414.01mm,右侧为404.15mm;
丈量胫骨内侧髁上缘至内踝尖的间隔:旁边等长,双下肢长度相差0.986cm,不敷2cm,其损伤达不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所规定的伤残程度,构不成伤残。
4、股骨骨折手术治疗的误工期为90-300日,结合姜某凯骨折临床治疗情形,评定其误工期为365日。
【讯断结果】
2023年11月30日讯断,被告某区某镇卫生院承担80%的任务,赔偿原告姜某凯各项经济丢失共计141646.38元。
【摘编自法律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