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某消费者在发卖展厅购买的车辆,购车发票也由汽贸公司开具。车辆在三包期内反复涌现发动机异响的故障,由于汽贸公司不具备维修能力,故消费者就近找到一家4S店后进行检讨维修。经由多次排查维修后,该4S店表示无法找到故障缘故原由,建议消费者到购车的汽贸公司维修车辆。后消费者就发动机异响问题再次找到该4S店,该4S店售后卖力人谢绝了消费者的维修要求。而后消费者以车辆修理韶光超过35日为由,哀求该4S店换车,4S店表示车不是他们卖出去的,无法为消费者换车。
干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发卖者发卖家用汽车产品,应该符合下列哀求:(六)昭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定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韶光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据、购车发票,由发卖者卖力改换。
处理见地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的哀求,消费者在包修期内,可以选择任何一家生产者授权的4S店维修车辆,4S店不得谢绝。但如果车辆达到退换条件,按照条约关系,消费者需联系发卖方折衷退换车事宜。
文章来源@毛病产品管理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