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自2014年2月至2018年7月,在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向东阿县某汽车维修中央、东阿县某汽配维修部、东阿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维修机动车辆的公司及个人收购国家限定买卖的废矿物油(俗称废机油),出售给没有处置废矿物油资质的茌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31.18吨、山东东阿某建材有限公司4.03吨,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行政部门容许的情形下,收购废机油并对废机油进行过滤的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可从轻惩罚。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讯断:被告人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30000元;涉案19.35吨废矿物油予以没收,由东阿县环境保护局处置;作案工具单排货车一辆、油罐三个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后果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