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邵某在灵宝某私邸KTV喝完酒欲离开时,因账目未结算清被事情职员阻拦,后被告人邵某趁机逃跑被经理师某拉回KTV,双方发生争执,邵某将师某叫进电梯内,用拳头击打师某面部,致师某双侧鼻骨及上颌骨左侧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邵某赔偿被害人师某丢失3万元并取得师某包涵。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邵某包办案民警电话关照到案。
庭审末了的陈述中,邵某表示非常仇恨,自己一时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侵害,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身人,乐意承担统统后果。
法官说法:本案中,邵某故意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侵害罪。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邵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丢失,且得到被害人包涵,包办案民警电话关照主动到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拳打一时爽,事后悔断肠,当抵牾发生时,须要的是镇静对待,一旦脱手伤人,不但要给人赔钱看病,严重者更会面临监牢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