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威吓驾驶职员行为的定性,应从犯罪构成要件、相称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在不构成挟制汽车罪的环境下,仍可考虑适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评价。
男子吸毒致幻后 连砍数人挟制汽车
2017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林作明吸食毒品后在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楚柚南路无端手持菜刀将被害人洪霜的背部砍伤,并将上前劝阻的被害人张正根的头部砍伤。事后,林作明手持两把菜刀步辇儿至楚门镇龙王村落村落部附近时见被害人李昆坐在路边玩手机,其又无端持菜刀将李昆的脸部砍伤,致李昆轻微伤。
作案后,林作明在楚门镇龙王村落红绿灯处拦乘被害人黄恒飞的私家轿车,并持刀威胁黄恒飞往玉环市玉城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林作明不断哀求被害人黄恒飞超速行驶和超车。黄恒飞的轿车行驶至玉环市白岩村落红绿灯时,林作明下车往玉环市玉城街道方向步辇儿,后又持刀搭乘董西亮的轿车开往玉环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林作明案发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为缓解期,暂不评定其刑事任务能力。案发后,林作明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昆的经济丢失,并取得包涵。
二审认定其犯挟制汽车罪不当
浙江省玉环市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作明公然唾弃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胁迫等办法挟制汽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挟制汽车罪,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挟制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实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作明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挟制汽车罪不当。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作明公然唾弃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吸食毒品并为发泄感情,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并随意拦乘汽车、威吓驾驶职员,毁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将其拦乘汽车、威吓驾驶职员的滋事行为以挟制汽车定性不当,对该节事实应以寻衅滋事定罪惩罚。据此作出改判,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 析
本案的紧张争议:
一种见地认为被告人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威吓驾驶职员的行为构成挟制汽车罪。
另一种见地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挟制汽车罪的犯罪构成,也未达到相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定罪惩罚。
笔者赞许第二种见地,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挟制汽车罪,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挟制汽车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挟制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制汽车的行为。本罪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紧张是指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康健及财产安全。
本罪客不雅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制汽车的行为。
个中“暴力”是对车辆驾驶职员等人履行不法有形力,并达到足以抑制其反抗的程度;“胁迫”是对车辆驾驶职员等人履行精神威吓或逼迫,足以抑制其反抗的程度;“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性子相称,使得车辆驾驶职员等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
“挟制”紧张表现为行为人直接驾驶汽车或者强制驾驶职员按照自己的意志驾驶,从而掌握汽车的行使路线、速率等。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林作明拦乘被害人黄恒飞私家轿车,乘坐不到十分钟即自动下车,其是为赶往公安局求搭载一段路,而非出于犯罪之目的而拦乘。同时,其在车上持刀只是加重对被害人履行言语威胁的分量,亦未采取持刀侵害被害人或争夺汽车之激烈行为,更没有使受害人失落去对车辆的掌握。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挟制汽车罪的犯罪构成。
2.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相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成立既要符合刑法分则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刑法总则对犯罪的定义。本罪虽然是抽象的危险犯,但法律实践中,还应该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就本罪而言,一是从道路上不特定职员来看,如果车辆在行使过程中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导致不特定职员伤亡的危险或者因车辆在行使过程中造成不特定职员伤亡的结果,都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二是从车辆上不特定职员来看,如果对车辆上的不特定职员造成伤亡的危险或者结果,也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威逼被害人超速行驶的行为,没有导致黄恒飞发生超速等违章驾驶情形,不敷以危及道路上不特定职员的公共安全,且其拦乘的是只有驾驶员黄恒飞一人的私家轿车,也不具备危及车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相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的行为如果认定为挟制汽车罪有悖于罪过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对挟制汽车罪的量刑出发点规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未利用严重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掌握汽车,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倘若对被告人的行为以挟制汽车罪这一重罪进行惩罚,不符合罪过刑相适应原则,亦与刑法谦抑、谨严原则相悖。
综上,被告人持刀拦乘汽车、威吓驾驶职员,是吸食毒品后感情发泄表示出的滋事特性,是其前述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行为的延续,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三条中持凶器威吓他人的行为,故可以依照寻衅滋事犯罪予以定罪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