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至8月初,被告人卢某多次至固镇县新马桥镇某窑厂,将窑厂瓦房内的1.8吨破碎机铬质锤头和窑厂露天空地两个气泵(空压机)偷走,盗窃成功后,先后多次将盗窃物品卖给新马桥镇汤某、黄某两家废品收购站,获利2000余元。2018年8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央鉴定,被盗物品代价公民币279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可以从轻惩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的事实、性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干系规定,遂作出以上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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