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周兆友、陈光强(均为浙江乐清人)经朋友先容,结识被告人李梅、厉雪玲(均为江苏徐州人),商定由李梅、厉雪玲寻租地点建厂炼铜。李梅和厉雪玲在江苏省徐州市利国镇某村落租赁一座废弃炼焦厂,并按照周兆友、陈光强哀求出资培植生产举动步伐。被告人张金荣(浙江乐清人)供应冶炼炉及部分设备作为投资入股。
同年5月11日至11月16昼夜间,被告人周兆友、陈光强、张金荣等人在未采纳任何污染防治方法的情形下,雇佣被告人杨廷森、姜先清、章金妹(均为贵州黔东南人)等人,利用冶炼炉将被告人周朝武、潘存福、张邦妙、石赞清(均为浙江乐清人)等26人在天津、河北、北京、湖北、河南、宁夏及浙江等地收购的废电路板及稠浊物点火冶炼,共计1400余吨。
冶炼后产生含有铅铬等重金属的冷却水和含重金属镉铅废渣、油泥直接倾倒在地皮上,污染环境后果特殊严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废电路板”和点火热解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均有毒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