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夏津法院对被告人孟某等8人涉恶犯罪依法进行宣判。以孟某为首的8名团伙成员犯寻衅滋事、故意侵害、危险驾驶、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并惩罚金1万元至5万元公民币,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造孽所得72000元。因疫情防控缘故原由,该案通过云上法庭进行一审宣判。
一审查明
2017年以来,为盘剥财物,被告人孟某、宋某振、鲁某威、张某赫、顾某坤等人,以孟某经营的德州玖佰商贸有限公司为据点高利放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夏津、莱芜、德城区等地共同或分别履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凌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孟某为首,宋某振、鲁某威、张某赫、顾某坤为成员的恶势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恶势力犯罪团伙履行的犯罪活动
2017年11月,被告人孟某在明知被害人张某借款已还清的情形下,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宋某振等四人,采纳言语威胁、拖拽、殴打等办法,强行将被害人张某的越野车开回,并以2.9万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代价99028元。同年,孟某将一辆路虎越野车以17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莱芜的李某,后李某将该车卖给了莱芜的邢某。后孟某指使被告人宋某振等6人去莱芜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强行向邢某索要2万元后将车归还。2018年,被告人孟某借段某与德州某汽车发卖公司的抵押车贷轇轕为由借故生非,电话指使被告人鲁某威带人到该公司办公室,采纳霸占办公室滋扰的办法,强行向公司索要财物,孟某得款23000元。
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外的犯罪活动
故意侵害案:2015年,被害人王某因孩子抚养问题与其前妻王某芳及孟某的妻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打斗,持不锈钢水壶将王某左眼砸伤,致被害人王某轻伤一级。
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案:2017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从被告人孟某处购买越野车一辆,后卖给莱芜的曹某,造孽获利5000元。
危险驾驶案:2020年8月,被告人顾某坤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件逃逸,事件致受害人魏某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承担事件的全部任务。
一审认为
被告人孟某、鲁某威、宋某振、张某赫、顾某坤、李某、张某增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强拿硬要或造孽占用他人财物,严重毁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孟某故意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侵害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发卖,其行为构成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顾某坤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干系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夏津法院将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的态势,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不断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成果。该案的依法审判,掩护了当地群众的合法权柄,有效促进了夏津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来源:夏津县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