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场“史上最贵”豪车索赔官司么?

近日,终审落槌

终审翻转经销商退一赔三1650万没了车主倒搭20万 汽车知识

一审判赔1650万

终审判赔11万元

车主承担31万余元诉讼费!

告了一圈

消费者反而赔了20万

咋回事?

车主杨某花550万元购买了一辆宾利慕尚,有光阴创造这台“英国入口新车”之前却有过“大修”记录,遂将经销商告上法庭。
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剖断新贵兴公司(经销商)存在敲诈行为,除了给车主退车之外,还要承担购车款三倍(16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任务。

然而,这场社会关注的“退一赔三案”却在最近迎来了大反转结局。

12月4日,最高公民法院官网公布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讯断,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
此外,车主须要包袱总计31.1万元的诉讼费。

一场消费者“敲诈”投诉轇轕由最高公民法院审理结案,这在我国历史上尚属首次,自然也对消费领域今后的案件讯断具有重大的辅导意义。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经销商行为是否符合《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的“敲诈”行为,从而达到“退一赔三”的赔偿条件。

而最高公民法院在讯断中既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又对此前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判例做出纠正,这无疑为今后类似的消费轇轕供应了主要的参考见地。

宾利车主索赔1650万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了一台代价550万元的入口宾利汽车。
利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认为经销商发卖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丢失,遂提起诉讼,哀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

网络配图

经销商新贵兴公司申报时称,2014年7月,新贵兴公司对新到货的宾利慕尚进行PDI检讨时,对车辆左前门下方漆面损伤进行了维修;10月对涉案车辆右后窗帘总成进行了改换,在交车时没有奉告用户,新贵兴公司称,改换右后窗帘是车主的见地,但没留下车主具名证据。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汽车发卖商构成消费敲诈,撤销买卖条约,车主退车,发卖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为此宾利慕尚车主获赔1650万元。
经销商随后提起上诉,但二审坚持了原判。

终审改判:车主“倒贴”20万

然而经销商连续上诉,本案终极交到了最高公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这场案件的公开审理也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中国汽车流利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分别向法庭表达了不雅观点。

中国汽车流利协会认为,PDI程序(新车交付前检讨)是行业通畅老例。
获厂家授权的经销商交车前对创造的轻微问题,以厂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视为厂家的行为,其目的是担保向消费者供应一辆合格的新车。
本案宾利车的油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改换属PDI程序。

中国消费者协会则称,该规范不能约束消费者。
PDI程序不奉告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敲诈,应讯断退还车辆,以整车售价为根本三倍赔偿消费者。

近日,最高公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终审判定,驳回原告车主“退一赔三”的诉求,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
与此同时,车紧张卖力承担高达31.1万元的诉讼费。

公民法院报微信"大众年夜众号也详细阐明了终审改判的缘故原由。

最高公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销商交车前曾对车门一处油漆瑕疵进行抛光打蜡,但不涉及钣金和喷漆,并对窗帘以入口原装置件进行了改换,两次处理记录均由经销商上传至干系网络。

最高公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改换属于“大修”、该车属问题车的主见,与公众对付“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
该车辆入口手续完好,未被他人利用,经销商供应的车辆符合条约约定。
杨某所称的“巨大丢失”并无任何证据。

但与此同时,最高公民法院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主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改换,配件代价并非显著偏低,纵然改换的是入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奉告。
同时,涉案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紧张功能和基本用场,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
经销商签订条约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遮盖的主不雅观故意。

法院已明确提醒经销商,对付应奉告的信息,仅即时记载和网络上传仍有所不足,经销商应该面、当场直接奉告购车者,否则仍会被判承担相应赔偿任务。

终审判决提及,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生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干系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勾引,法院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

支持购车者理性维权

汽车经销商对到店新车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虽进行了记载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也没有遮盖的主不雅观故意,但未在交车时直接奉告消费者,经销商是否构成敲诈?

与本案类似的“敲诈”投诉轇轕并不少见。
2016年温州一家路虎4S店同样由于未奉告车主PDI检修记录,一审被判“退一赔三”赔偿三倍购车款计314.4万元。
在二审中,法院改判路虎4S店赔偿车主35万元,并且驳回车主黄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未奉告消费者是否构成消法下的“敲诈”,各法院的认识并不不一致。
有的法院完备支持了购车者“退一赔三”的要求,有的法院完备驳回了购车者的诉讼要求。

公民法院报认为,这种“非黑即白”过于刚性的裁判路径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如果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敲诈,应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讯断“退一赔三”,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如果经销商未奉告的信息对购车者本色影响不大,特殊是在经销商并无明显遮盖意图的情形下,是否仍应一律认定为消法规定的“敲诈”,是值得谈论的重点问题。

而在宾利“退一赔三案”终审中,最高公民法院考虑的紧张成分包括:

(一)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最高公民法院认为,窗帘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紧张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紧张功能和基本用场。
相应修复方法轻微,花费韶光较短,故与此干系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主要信息。

(二)经销商是否存在遮盖干系信息的主不雅观故意。
最高公民法院终极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敲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而车主原来索赔1650万元,终极得到的赔偿却还不能覆盖诉讼用度,自己还要“倒贴”20万元。
对此有专家认为,这也是适度提醒当事人,诉讼有本钱。
购车者以“大修记录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丢失”为起诉的逻辑出发点并提出巨额赔偿要求,终极导致其获赔金额低于其答允担的诉讼费金额。

来源:逐日经济新闻

(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