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9月,陈常祥在神宇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由夏普公司生产的液晶电视,代价10200元。
购买后,陈常祥正常利用。
2011年和2013年电视分别涌现了故障,夏普公司售后均进行了维修。
2014年,电视屏幕再次涌现故障,夏普公司说已过三包期不予改换屏幕。
双方多次调度未果。
于是陈常祥以神宇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修理两次之后又坏了可以更换或退货吗 汽车知识

陈常祥称三包保修期应到2016年10月23日,以是未超过三包有效期。
诉讼要求:1.被告免费改换相同型号的电视,三包期重新打算。
2.返还购买电视机的金额1万元

被告表示:现已无同型号的同规格产品,对原告提出调换其他型号产品的见地。
并辩称:1.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要求自相抵牾,应明确详细的诉讼要求 2.要求法院将夏普公司也列为被告 3.就算退货,原告也该当支付折旧费 4.原告的事实与情由部分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经查证,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事实部分予以支持。
并且,原告不同意调换其他型号的产品)

法院终极讯断:被告神宇公司返还原告购买电视机贷款10000元,同时,原告将购买的电视退还给被告神宇公司。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要求

【剖析】

什么情形下可以改换或退货?

《部分商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产品,凭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发卖者卖力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条约办理。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发卖者因无同型号无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予以退货;有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不愿调换而哀求退货,发卖者应该予以退货,对已利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打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个中应该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韶光

等等,部分商品?部分商品是指哪些?

根据《履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履行三包规定的商品有18种,它们包括:

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为什么原告想改换,而法院讯断退货?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第13条,被告无相同型号规格的电视,而原告不同意改换其他型号的电视,因此应该(只能)退货

3.为什么被告不能索要折旧费?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第13条,只有当商家有同型号产品,符合改换条件,而消费者不愿意改换,哀求退货的,商家才能索要折旧费。
以是被见告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为什么法院不把夏普公司也追加为被告?

这实在表示出了法律对消费者的照顾。
由于消费者找生产者可能会比较困难,而发卖者很好确定,为了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找到被告人。
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时,其合法权柄受到危害时可以向发卖者哀求赔偿,发卖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发卖者任务的,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发卖者追偿。
以是不必追加夏普公司为被告。

【结语】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的经济地位不平等,以是法律对消费者有很多关照。

我们的合法权柄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