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沁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王素梅等人涉嫌在沁州中路宾乐楼旅社302房间推销“美耐尔”系列保健品,进行传销活动。沁县工商局司法职员迅速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创造当事人王素梅于2015年6月始,依托“莲慈国际消费复利系统”,在沁县推销“美耐尔”系列产品。至司法职员查获止,通过王素梅、崔秀萍及其成员李梅玉等在沁县的发展活动,该组织层级已达7层,职员达66人,发卖产品163单,涉案金额达586800元。本案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沁局工商局已于2015年12月3日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王津林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16年1月16日,壶关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有一辆面包车拉着假酒经壶关县秦庄高速路口被高速交警查扣,随即,联合公安赶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取证。创造当事人王津林驾驶晋AEH787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壶关县辛村落路边以每箱1200元的价格购买汾酒20年十箱和青花20年10箱拉往现居住地山西省侯马市,在路子壶关县秦庄高速路口时,被高速交警查扣,至查获之时,尚未发卖,造孽经营额共计40560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厂家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壶关县工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陵犯注册牌号“汾”酒专用权的行为;没收并销毁陵犯注册牌号“汾”酒专用权的系列商品共计120盒;并对其进行罚款50160元。
三、潞城市大地汽车掩护中央无照经营案
2014年11月24日,潞城市工商局司法职员在市场巡查中创造,潞城市大地汽车掩护中央涉嫌无照经营。检讨中创造当事人正在进行汽车货车挂车加工、改装经营活动,当事人不能供应任何干系容许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撤消办法》第四条(五)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潞城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撤消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加工、改装挂车的经营项目予以撤消;并处公民币30000元罚款。
四、申玲玲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案
2015年1月12日,城区工商分局司法职员在东大街检讨时,创造当事人经销的“米拉格”系列服装涉嫌是侵权商品。遂对涉嫌的侵权商品予以扣留,经调查,该商户的“米拉格”系列服装是从北京市场进的货。上述产品经杭州慕昂衣饰有限任务公司鉴定证明不属于其生产的系列产品,属于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城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责令其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公民币25000元整。
五、白瑞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案
2015年2月4日,城区工商分局司法职员接到举报,对当事人白瑞经销的商品进行检讨,创造其经销的“汾酒”系列涉嫌侵权商品,遂对该商品予以扣留。后经山西杏花村落汾酒集团有限任务公司打假办鉴定,证明当事人经销的酒不属于山西杏花村落汾酒集团有限任务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属于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城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公民币20000元整。
六、赵刘伟陵犯注册牌号案
2015年9月14日,壶关县工商局局接到举报,称壶关县集店乡土河村落有一人家正在制作陵犯注册牌号“汾”酒专用权的系列商品。随即壶关县工商局司法职员对此进行备案并履行调查。创造2015年9月以来,赵刘伟购进各种汾酒包装、牌号标识、防伪标识、手提袋、酒瓶、酒盖等已制作各种成品假冒酒200多瓶,合计金额共计15308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厂家打假办公室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壶关县工商局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陵犯注册牌号“汾”酒专用权的行为;没收并销毁陵犯注册牌号“汾”酒专用权的系列商品共计244瓶,没收并销毁各种假冒牌号标识及包装物;没收并销毁制作侵权商品的紧张工具;罚款20000元。
七、长治市城区永康铝塑配件商行发卖不合格产品案
2015年7月13日,市工商局司法职员到长治市城区永康铝塑配件商行对其发卖的规格为5002的“浭美”牌铝合金建筑型材进行抽样送检,根据泰安市金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考验报告,结果确认抽检样品为不合格产品。2015年8月11日我局司法职员将考验报告投递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发卖现场进行了检讨,未在现场创造上述不合格建筑型材。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我局司法职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关照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发卖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9830元。
八、长治市城区润轩德水暖物资供应站发卖不合格产品案
2015年7月17日,根据省局统一支配,市工商局司法职员在德义兴钢材市场内的长治市城区润轩德水暖物资供应站对其发卖的型号规格为Q235 40X40X3的“热轧等边角钢”进行了抽样送检,根据泰安市金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考验报告,结果确认抽检样品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我局司法职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关照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发卖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9342元。
九、关于闫国仿无照发卖“傍名牌”日化用品案
2015年3月27日上午,沁县工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有人在沁州影院(山西省沁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发卖仿冒日化用品。司法职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讨。经查证,当事人2015年3月15日与沁州影院签订租场合同,在未取得业务执照的情形下开始经营日杂百货,并于当日在影院大门吊颈挂起“超市转行 百万商品 清仓处理 全场9.9”的横幅广告,但其事实上并非“超市转行”。在当事人所发卖的日化用品中,有 “新海乙丝”、“新生番婷”、“漂柔”各两箱,这些日化用品分别与宝洁公司的著名品牌“海飞丝”、“潘婷”、“飘柔”瓶体装潢极其相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沁县工商局对当事人的三种违法行为进行合并惩罚。惩罚如下:警告;罚款公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没收扣押的违法商品。
十、黎城县西井商砼搅拌站商砼质量不合格案
消费者江某于2015年7月22日,在村落里盖房购买利用经销商的商砼后涌现无法凝固的征象,使其新建的楼房成为危房。黎城县工商局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度,因建筑房屋质量涉及城建部门,随联合城建部门参与调查。司法职员也多次前往消费者家中和经销商实地察看,联系干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后经多次调度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赔偿消费者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