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最高公民审查院召开主题为“加强新时期知识产权审查 做事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审查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法律保护范例案例。

审查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法律保护

审查机关常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范例案例  第1张

范例案例

案例一

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张某等四人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网络陵犯著作权 平等保护 行刑衔接 企业合规

【要 旨】

信息化时期,审查机关要加大对网络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推动建立健全行政司法与刑事法律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浸染。
结合办案推动行业管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一、案件事实

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卖力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
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拓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
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容许,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职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供应给用户不雅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办法牟利。
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
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不雅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不雅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
“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公民币140余万元。

二、审查机关履职情形

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司法中创造“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公民审查院(以下简称南山区审查院)通报干系情形,南山区审查院启动行政司法与刑事法律衔接事情机制。
2020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审查院及时参与侦查,勾引公安机关取证。
2020年2月13日,南山区审查院以涉嫌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并提出连续侦查见地。

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南山区审查院审查起诉。
2020年4月29日,南山区审查院以陵犯著作权罪对大某视界公司以及张某、李某、刘某、马某绿等四人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公民法院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大某视界公司罚金公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惩罚金公民币两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公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三、范例意义

(一)依法打击网络陵犯著作权犯罪,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随着信息网络技能的快速发展,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履行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毁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权利人的合法权柄造成危害,应该依法惩处。
按照《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外国影视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本案中审查机关秉持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境内外权利人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切实掩护创作者、传播者、利用者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协力。
为畅通衔接渠道,办理信息不畅、“以罚代刑”等问题,南山区审查院会同干系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事情机制。
对付涉嫌犯罪的疑难繁芜知识产权案件,有关部门商请审查机关提前参与的,南山区审查院主动作为,依法提出法律适用见地,强化勾引取证。
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行政司法机关通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形,对案件办理中创造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反馈,形玉成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协力。

2021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审查院会同深圳市版权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扬。

(三)积极推动行业管理,匆匆使企业合规经营。
南山区审查院积极发挥职能,匆匆使涉案企业剥离违法业务,进行全面合规整改。
大某视界公司完善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将App中侵权内容全部删除,并发布公告通报侵权情形,对充值用户进行退费,组织专门团队开展版权购买会谈。
审查机关落实“谁司法谁普法”的普法任务制,会同深圳市版权协会,结合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宣讲,勾引更多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强、郭某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陵犯商业秘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罪认罚 匆匆成民事调度

【要 旨】

审查机关办理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及时奉告权利人诉讼权利责任,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干系事情,加强释法说理,匆匆使侵权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民事调度,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案件事实

马某强、郭某曾系山东天某能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员工。
2017年10月,马某强从天某公司离职后借用他人身份成立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达公司)。
马某强实际掌握、经营该公司,并聘任郭某任技能总监。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郭某违反保密协议和保密规定,在福某达公司利用天某公司的技能信息生产经营与天某公司同类的流化床干燥装置,所得违法收入均进入福某达公司账户。
经鉴定,天某公司拥有的一体化埋管流化床处理装置技能信息是商业秘密,福某达公司利用的流化床技能信息与天某公司的上述技能信息相同。
经审计,福某达公司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整天某公司丢失公民币480余万元。

二、审查机关履职情形

2019年4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马某强、郭某涉嫌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济南市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公民审查院(以下简称高新区审查院)审查起诉。
高新区审查院依法向被侵权方天某公司奉告诉讼权利责任,听取其见地。
天某公司提出希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降落维权本钱,挽回经济丢失。
高新区审查院通过拜访权利人理解涉案技能,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见地,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夯实干系证据根本,追加认定福某达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济南市高新区审查院审查官深入被侵权企业理解涉案技能。

2019年10月14日,高新区审查院以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以及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提起公诉。
2020年6月10日,天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同年8月3日,济南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公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以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罚金公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六万元和五万元;讯断福某达公司赔偿天某公司经济丢失公民币480余万元,马某强、郭某负连带赔偿任务。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二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审查机关加强释法说理,匆匆成二名被告人志愿认罪认罚,福某达公司与天某公司在二审开庭前签订包涵协议书,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丢失。
2021年4月2日,济南市中级公民法院以包涵协议书内容为根本,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度书。
二审法院将达成民事调度作为量刑上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罚金公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六万元和五万元。

三、范例意义

(一)及时奉告权利人诉讼权利责任,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
2021年2月以来,最高公民审查院支配在全国审查机关开展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责任奉告事情,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权利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及时获知办案进度,补充权利证明、经济丢失等证据材料,就案件专业性问题揭橥见地,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促进案件依法及时公道处理,加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审查集中统一履职,发挥综合法律保护浸染。
对知识产权案件实施集中统一履职,有助于实现对权利人权柄的最佳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一体办理刑事任务深究和民事任务承担问题,减少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法律资源。
本案审查机关在天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积极做好程序衔接、调度赔偿等干系事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依法惩处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强释法说理匆匆成赔偿包涵。
本案审查机关通过拜访权利人、听取专家见地等办法,办理技能疑难问题,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根本。
加强释法说理,匆匆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丢失,双方达成包涵协议,二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度书,并作为二审判决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既有力惩处了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又切实掩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柄。

案例三

陕西白水某康酒业有限任务公司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牌号争议 本色性化解 诉源管理 和解协议

【要 旨】

对付历史缘故原由形成的牌号轇轕,审查机关在办案中要查清干系牌号的历史沿革,看重个案背后的诉源管理,加强释法说理,勾引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办理干系牌号轇轕,促进牌号行政争议本色性化解。

一、案件事实

陕西白水某康酒业有限任务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某康公司)系“白水某康”牌号的牌号权人。
伊川某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祖公司)系“某康”牌号的牌号权人,该公司容许洛阳某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某康公司)利用“某康”牌号。
2016年8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根据洛阳某康公司的举报,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苑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北苑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关照书》,认定该超市发卖的生产厂家为白水某康公司的白酒上突出利用了“某康”笔墨,与洛阳某康公司享有权利的“某康”牌号构成近似,责令永辉超市北苑分公司停滞发卖上述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

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经审查认为,《责令改正关照书》未对白水某康公司的合法权柄产生实际影响,其不是涉案被诉行政行为的短长关系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白水某康公司的起诉。
白水某康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得到支持。
之后,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公民审查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

二、审查机关履职情形

北京市公民审查院第四分院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了以下事情:

一是查清双方牌号历史。
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省伊川县某康酒厂、河南省汝阳县某康酒厂及陕西省白水县某康酒厂均生产“某康”酒,但未以“某康”作为牌号申请注册,仅作为酒的特定名称利用。
之后,上述三家酒厂均曾提出牌号注册申请,由于当时没有牌号共有制度,经干系部门折衷,决定由河南省伊川县某康酒厂注册“某康”牌号,其余两家共同利用。
在共用“某康”牌号的十多年间,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办法区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得到了诸多名誉,某康品牌有名度大幅提高,三家酒厂均为某康品牌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
1992年9月,“某康”牌号进入续展注册期,三家酒厂因牌号归属和利用问题中兴争端。
虽经干系部门多方折衷,但始终未能达成办理方案。
后牌号主管机关核准“白水某康”牌号予以注册。
“某康”牌号权利经流转,牌号权利人变更为酒祖公司。
“白水某康”牌号权利经流转,牌号权利人变更为白水某康公司。

二是梳理双方轇轕。
2015年起,洛阳某康公司以白水某康公司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陆续在全国部分地区向行政部门投诉白水某康公司和提起民事诉讼。
白水某康公司则以洛阳某康公司在其生产、发卖的产品包装上印制“某康牌号唯一持有企业”构成商业诋毁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审查机关经审查认为,被诉的《责令改正关照书》中明确载明涉案侵权商品生产厂家为白水某康公司,且永辉超市已将白水某康公司生产的商品在全国范围内下架。
白水某康公司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短长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某康”“白水某康”牌号繁芜的历史成分,两个牌号在市场上共存多年,行政机关责令停滞发卖涉案商品的行为对白水某康公司已产生本色性影响,本案应该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北京市审查院第四分院召开审查官联席会议谈论行政争议本色性化解方案。

审查机关认为本案具备抗诉条件,但考虑到要彻底办理引发行政诉讼背后的源头问题,决定勾引白水某康公司和洛阳某康公司进行和解。
审查机关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终极匆匆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约定严格按照牌号法规定规范利用各自牌号,白水某康公司利用“白水某康”牌号时要采取牌号笔墨大小同等办法。
之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对5件民事诉讼案件撤回起诉。
此外,白水某康公司又与酒祖公司就“某康酒祖及图”“某康酒祖庄园”牌号达成共存协议,并对干系2件牌号行政诉讼案件撤回起诉。
2020年9月3日,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公民审查院第四分院提交《撤回监督案件申请书》,该院经审查认为撤回监督申请符合干系法律规定,对本案闭幕审查。

三、范例意义

(一)准确把握牌号轇轕历史成分,依法加强牌号保护。
审查机关办理牌号轇轕案件时,对付历史缘故原由形成的牌号轇轕,要查清干系牌号的历史沿革,看重牌号干系权利人在经营和商誉上的传承,妥善划清商业标识边界与尊重牌号历史沿革之间的关系。
本案干系“某康”“白水某康”牌号的核准注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审查机关根据两者的注册情形、利用历史、干系公众年夜众的认知、客不雅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成分,精确处理了保护牌号权人与坚持市场秩序的关系。

(二)积极延伸审查职能,促进牌号行政争议本色性化解。
审查机关办理牌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尤其是存在历史背景成分、双方民事轇轕不断的案件时,应该看重强化个案背后的诉源管理,避免就案办案。
要以涉诉案件事实为根本,看重释法说理,勾引当事人缩小不合、凝聚共识。
本案在处理牌号行政轇轕时,环绕案件根本事实和当事人本色诉求,开展调查核实事情,精准定位牌号轇轕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提前程争建议,促进双方轇轕一揽子办理,匆匆使行政争议本色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例四

余姚市浩某润滑油商行

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

行政非诉实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实行 追加被实行人 类案监督

【要 旨】

陵犯知识产权行政非诉实行案件中,作为被实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了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行政机关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其出资人为被实行人的,审查机关应该依法建议行政机关申请追加,确保行政惩罚实行到位,及时惩办侵权违法行为。

一、案件事实

浙江省余姚市浩某润滑油商行(以下简称浩某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韩某。
2019年9月16日,浩某商行因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防冻液、润滑油等商品,被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惩罚,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扣押侵权商品并罚款公民币3万元。
浩某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投递后亦未履行缴纳罚款责任,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向余姚市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余姚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逼迫实行并备案实行。
浩某商行于实行备案当日缴纳部分实行款公民币1.5万元。

2020年12月24日,因浩某商行无财产可供实行,余姚市法院裁定闭幕本次实行程序。

二、审查机关履职情形

2021年2月,浙江省余姚市公民审查院(以下简称余姚市审查院)在履职中创造浩某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任务,而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法院裁定闭幕本次实行程序后未依法申请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实行人,遂依权益启动监督程序。
余姚市审查院先后拜访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余姚市法院,就该行政惩罚及实行情形进行核实,并就个人独资企业行政非诉实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明确应适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多少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实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了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实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实行人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民事实行规定应适用于行政非诉实行。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未申请追加被实行人,不符合干系法律规定。

2021年4月25日,余姚市审查院向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制发《审查建议书》,建议其向法院申请规复实行浩某商行案,同时申请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实行人。

2021年5月6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采纳审查建议,向法院提交申请。
余姚市法院规复实行,裁定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实行人,采纳实行方法并全部实行完毕。

三、范例意义

(一)依法建议追加被实行人,确保行政惩罚实行到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任务公司的股东,应对企业债务承担任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企业不能了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行政机关未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其股东或出资人为被实行人的,将削弱行政惩罚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审查机关依法对此类案件开展监督,推动行政惩罚实行到位,有助于掩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柄。

(二)充分利用大数据挖掘类案线索,提升监督质效。
在成功办理个案根本上,本案审查机关通过提炼案件特点,对裁判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大数据剖析比对,创造未依法追加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实行人的类案线索多起,经调查核实后一并提出审查建议,督匆匆干系行政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把稳审查被实行人的企业类型和出资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实行人,加大对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