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从公园出来时是18点30分,创造停在路侧车位上的奥迪小轿车上多了一个孩子,车身上还多了多处划痕。她当场报警并拍摄现场照片。此时孩子段某的父母也来到了现场。18时50分许,东城民警抵达现场,但调度无效。任某在修理厂修车,后杠、前杠和机盖均做了喷漆,前牌照板也进行了改换,合计支付3759元。
任某向东城法院起诉,哀求段某及其父母赔偿车辆维修用度,并支付车辆折损用度1万元。段某父母则否认车上的划痕是孩子造成的,对提交的维修单据也认为“描述暗昧”,车辆折损的丢失也没提交鉴定,因此,他们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段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车辆造成了丢失,段某作为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任务,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合理丢失,段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该共同承担赔偿任务。就原告主见的修车费用,个中前杠、机盖、前牌照板的维修用度能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支持;个中后杠维修用度,因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后杠丢失与段某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敷以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车辆折损及折损的详细金额,故原告答允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终极,法院依法讯断段某及其父母赔偿任某车辆维修费2750元,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要求。法院作出上述讯断后,双方均服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造成的财产侵权危害,一方面,要审查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以判断是否总体上减轻侵权任务,另一方面,要审查各部分危害事实以及危害事实与儿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均有证据证明并达到上风证明标准。终极合理地认定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侵权任务和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