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的一天,在辽宁大连某小区内,从事家政事情的陈女士在正常行走,一辆电动平衡车溘然从陈女士的身后驶来将她撞倒。驾驶电动平衡车的男孩杨某当时年仅11岁,事发后,杨某的母亲立即陪同受伤的陈女士前往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创伤急症中央副主任医师王林贵:我们确认患者右膝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
经治疗伤势未好转 与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
医院对陈女士的伤势进行了处理。可是,经由一个多月的治疗和休养,陈女士的身体却仍未规复如初,她的右腿膝盖反复肿痛,行走时会涌现膝枢纽关头受限的情形。2022年8月,陈女士再次入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完成后,陈女士出院回家休养。但接下来,在同杨某监护人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的时候却涌现了问题。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交警到了这个小区进行调查,认定是这个姓杨的小孩把陈女士给撞倒了。但是由于是未成年人又是平衡车,发生在小区不属于交警统领范围,但是交警出了一个不予备案奉告书,把发生的韶光、地点、谁撞的谁,都写得很清楚。
由于有交警出具的干系材料作为证明,杨某和其监护人须要承担任务的事实依据确切,对此,双方没有产生任何争议。不过对付赔偿的金额,双方并没有达成同等。
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男孩的监护人承认是孩子造成了事件,不谢绝赔偿,但对陈女士哀求的赔偿金额不认同,认为要得多不太合理。
陈女士出院后,将事发时驾驶电动平衡车的男孩杨某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哀求赔偿陈女士各项丢失共计18万元。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女士申请了法律鉴定。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金海:结论为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照顾护士误工各90天,营养60天,用药合理。
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杨某在利用电动平衡车时,将陈女士撞倒致残,其监护人应该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赔偿金等。由于陈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以是伤残赔偿和精神抚慰金要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赔付。
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我们按照法律鉴定见地以及干系赔偿的标准进行了认定,终极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男孩的监护人须要赔偿陈女士各项用度,合计16.8万余元,双方均没有上诉,讯断已经生效。
监护人应做好看护 防止因轻忽造成孩子自身和他人危害
法官表示,这起事件中,陈女士被电动平衡车撞倒的地方是住宅小区内部道路,作为生活的公共区域,未成年人在这里嬉戏活动时,监护人务必要做好看护和监督,防止由于轻忽而造成孩子自身和他人危害。
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民法典规定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危害的,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监护任务。监护人如果尽到了监护任务,也只能减轻他的监护任务。大略来说,监护任务是一种法定的无差错任务,只要孩子造成他人危害,监护人就应该承担任务。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