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件后,经由修理虽可规复利用,但日后如果须要出售,事件车辆一样平常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代价贬损。那么,该车辆的贬值丢失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案情
代驾闹事被撞车主起诉索赔折旧费
陈某为某代驾平台代驾员。2022年9月6日,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某停车场内,陈某在代驾过程中操作不当,撞上张某车辆,导致张某车辆受损。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这次事件的全部任务。
事件发生后,某代驾平台昆明地区经营者秦某与张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因本次事件造成车辆维修所产生的全部用度和车辆折旧费由秦某卖力。
秦某在微信里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认可车辆折旧费为3.2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9月13日前支付给张某。
因秦某未支付折旧费,张某将陈某、秦某、某代驾平台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诉至昆明市西山区公民法院。
讯断
代驾司机及经营者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代驾的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任务商业保险,原告张某的车辆购买了车辆丢失险,被告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解释责任,对付车辆贬值丢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任务。
同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陈某从被告某代驾平台公司接单,陈某也未出庭解释情形,陈某这次代驾并非职务行为,某代驾平台公司不承担任务。
因此,法院讯断,原告张某的车辆贬值丢失应由被告陈某及作出过承诺的某代驾平台昆明地区经营者被告秦某共同承担。
释法
间接丢失交强险不赔偿
实践中,不管是购买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还是机动车第三者任务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一样平常都会在签订保单时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
一样平常情形下,对付修理后因代价降落造成的丢失属于间接丢失,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将因修理后代价降落造成的丢失列为免责事变。
除非与保险公司有特殊约定或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解释责任,否则事件车辆的贬值丢失保险公司一样平常是不予赔付的。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先由承保机动车逼迫保险的保险人在逼迫保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敷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条约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旧不敷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任务逼迫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任务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确定赔偿任务。
《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任务免除”中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革等造成的丢失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代价降落造成的丢失等其他各种间接丢失,交强险不卖力赔偿和垫付。
本报 魏晓露 通讯员 宋桓宇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