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车辆破坏,到汽修厂维修,保险公司哀求发票开给他们,叨教这种做法是否存在风险?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条约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付条约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件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丢失承担赔偿保险金任务,或者当被保险人去世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条约约定的年事、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任务的商业保险行为。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的干系规定,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是无需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可以看出发生保险任务,应该向客户支付的是赔付保险金,而不是恢复原状,以是维修费发票是开给贵公司的(只是要把发票的复印件供应给保险公司,证明维修支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除非条约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恢复原状的条约责任。
其余公司收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不须要单独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