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于2019年3月5日12:23:49通过拨打“1302929”这个号码,向某优程公司预约前往宜宾筠连的网约车。约车往后,甲于12:24收到一条“1302929”这个号码发来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为“感谢致电优程出行……详询400-811-3332”。随后,乙驾车前来接甲前往宜宾筠连。但是,乙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件,造成甲身受重伤。本次交通事件经交警认定为,乙承担全部任务。
另查明,某优程公司是丙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
甲受伤住院往后,才创造事情的严重性。原来,乙驾驶的网约车已经脱保,完备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上职员任务险(搭客)”。而乙名下根本没有任何资产,连他驾驶的网约车都不是他本人的,如果要乙承担赔偿任务,无异于痴人说梦。于是,甲便决定向某优程公司主见赔偿。但这个时候甲才如梦初醒,他除了“1302929”这个号码,便对某优程公司一无所知,就连这个号码与某优程公司之间具有何种联系也一头雾水。虽然,乙自认他是某优程公司的网约车司机,但他和某优程公司之间并没有过“公对公”的联系,只与两名所谓的某优程公司员工有微信互换,但该两个微信账户的所有人和利用人究竟是谁他都不得而知。
也便是说,甲根本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他与某优程公司建立了客运做事条约关系,要让某优程公司承担赔偿任务,可谓是困难重重。
柳暗花明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之际,笔者抱着“碰尝尝看”的心态,在网络上检索“优程公司”。这一检索才创造,原来开展网约车做事的“优程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家。解释仅凭“优程公司”这个名称或短信回答的“优程出行”这个称谓,完备不能直接锁定与甲建立客运做事的是某优程公司。
但是,随着笔者坚持不懈地打开每个优程公司的网站,终于黄天不负有心人,笔者溘然间灵光一现创造一个“优程网约车,伴您康健行”的网站,点击进去后创造正是宜宾市范围内的网约车推广信息。当然,仅凭这点尚不敷以锁定这个网站便是某优程公司创办的,由于不能打消其他地区的优程公司也想抢占宜宾市场。
经仔细浏览网站内容,笔者溘然惊奇地创造,网站推广的前往筠连的网约车的约车电话之一便是“1302929”这个号码。这时,笔者按捺不住内心的惊喜之情连续浏览网站内容,预感能够通过这个网站直接锁定优程公司。果不其然,笔者创造这个网站同时显示,优程公司的官方网址是“ycyc58.com”,笔者立时在国家工信部的官方网站中检索“ycyc58.com”这个网址,终于创造这个网址的备案单位正是某优程公司。
到这里,事情脉络已经相称明朗了。笔者赶紧联系当事人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以防某优程公司回过神来删除网站。等统统准备就绪后,笔者再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候,笔者已经胸有成竹了。
争议焦点
甲与某优程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客运做事条约关系?某优程公司及其股东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论法说理
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与甲建立客运做事条约关系的是某优程公司,乙系受某优程公司的指派向甲供应客运做事。
根据查明的有关事实,标题为“优程网约车,伴你康健行”的网站中明确显示,“优程网约车”的官方网址为ycyc58.com,“宜宾—筠连”的约车电话之一是1302929。而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官方网站中,网址ycyc58.com的备案单位恰好是某优程公司。
也便是说,“优程网约车,伴你康健行”的网站是某优程公司创办的,约车电话1302929是某优程公司的业务电话。甲通过拨打1302929这个号码预约前往筠连的网约车,当然就与某优程公司建立了客运做事条约。
另根据甲的通信记录,甲于2019年3月5日12:23:49拨打“1302929”这个号码预约前往筠连的网约车。当日12:24分时,甲收到1302929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为“感谢致电优程出行……”随后,乙驾车前来接甲前往筠连。由此可见,甲向某优程公司预约前往筠连的网约车后,乙旋即驾车前来接甲,这足以证明乙系某优程公司指派的驾驶员,乙驾驶的机动车系某优程公司安排的客运车辆。
甲向某优程公司预约前往筠连的网约车后,乙旋即过来接上甲前往筠连,这足以证明某优程公司指派乙为甲供应客运做事,乙属于某优程公司的员工。也便是说,乙车前来接甲系从事构成某优程公司业务活动的履职行为,该履职行为的法律效果当然归属于某优程公司。因此,乙履职过程中造成甲遭受危害的,某优程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二、某优程公司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任务,丙应该承担连带任务。
如上所述,乙受某优程公司的管理和统一派单,并从分发的订单中获取报酬,双方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同时,乙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某优程公司的主营业务,某优程公司也从乙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收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变的关照》第1条之规定,乙与某优程公司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乙属于某优程公司的员工。
因此,乙在履行事情职责的过程中使甲遭受人身危害,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34条第1款之规定,某优程公司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赔偿任务。
另一方面,甲与某优程公司之间属于网约车做事条约关系,某优程公司作为网约车做事供应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做事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之规定,应该承担承运人任务。因此,甲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某优程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其余,某优程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丙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63条之规定,丙应该对某优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任务。故丙应该对某优程公司的赔偿任务承担连带赔偿任务。
案件结果
终极,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见地,讯断某优程公司与丙连带赔偿甲的各项丢失261193.85元。
案件来源:(2020)川15民终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