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4S店不但给了我一辆库存车,还给了有瑕疵的车,并没有按条约约定交付新车,也并未履行奉告责任,这便是一种敲诈。”上诉人严师长西席表示。
原来,去年4月11号,严师长西席在泰州嘉众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以15万4千元购买了一辆蓝色的众泰汽车。提车当天,严师长西席就创造车辆左侧灯内有水雾、车辆有补漆迹象。后来,严师长西席通过泰州市消保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这辆新车进行了检测,创造这辆车的出厂日期是2017年4月1号,而后挡风玻璃上显示制造日期为2017年5月,证明后挡风玻璃也是后来改换的。
为此,严师长西席向泰兴市公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一审庭审期间,涉案车辆的生产商到庭陈述,证明此车在发卖前的所有维修行为属于该公司对车辆出厂提高行的正常修复,与泰州嘉众公司无关。终极,泰兴法院讯断驳回了严师长西席的全部诉讼要求。严师长西席不服向泰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所有的任务厂家都揽过去了,以是说4S店(泰州嘉众公司)就没有任何任务了。是不是往后经销商只要涌现这类问题,他都可以照上行下,就成了他们一个保护伞了。”严师长西席的妻子 周某说。
在二审中,泰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推翻了一审的讯断,情由是汽车经销商把新车存在瑕疵的任务完备推给生产厂家,这个情由是不能成立的。
“经营者应该如实向消费者奉告自己所发卖商品的质量等信息,本案中经营者以发卖的汽车是由生产者维修,自己并不知情作出抗辩情由。我们认为这个情由是不成立的,由于经营者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责任去考验自己所发卖的产品质量,并且如实奉告消费者。”泰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审判员丁万志表示。
终极经由法院调度,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度协议,涉案车辆连续归严师长西席所有;泰州嘉众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须在2019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严考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