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诉人刘夫菊2019年12月在平邑县金彭电动三轮专卖店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利用的一年多韶光里,车子相继涌现质量问题:电机耗电大,跑不远。
还有电车涌现起鼓、脱漆征象,且车底糜烂,刘女士认为车子的质量太差,与售方交涉无果,投诉到12345.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电动三轮质量差平邑消折衷解获赔偿 汽车知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平邑县消协分会立即派出事情职员展开调查事情,经调查情形基本属实。
自购买以来,因车子不断涌现的质量问题,刘女士多次找商家维修,最近的一次,是车辆的电机跑不远,这也是个老毛病。
而商家认为,当时卖给刘女士的电动三轮车,本便是处理的车子,以是以便宜的价格发卖的。
这也是给买方说到明处的。
以是车子涌现问题也不能避免。
作为卖家,老板每次也是尽力的为其修理。
还想怎么样呢?经由事情职员同双方多次沟通,并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三包法干系规定调度,终极达成协议,商家赞许刘女士折旧退回车辆,支付刘女士4600元现金。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电动三轮车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轇轕案件。

平邑县消协联合消协分会,在调度过程中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应该担保在正常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的情形下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应该具有的质量、性能、用场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管该做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逼迫性规定的除外。
”以及国家“三包法”规定“ “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打算,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利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进行调度。
该案中,刘女士的车子因电机的故障,几次修理,符合退货的规定。
经营者虽然称是处理产品,但基本的产品性能是该当保障的。
以是终极,大家各退一步,使轇轕得以办理,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临沂市消协 李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