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柄,营造诚信友善、公正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重庆培植高标准市场体系和打造国际消费目的地,在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柄日到来之际,重庆市高等公民法院特甄选发布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柄保护范例案例,紧张涉及发卖假冒、三无产品和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送货责任、虚假宣扬等引发的轇轕,以及审查机关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等。
希望通过范例案例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理解消费者权柄保护的干系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生产发卖者、电商平台等经营者的任务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掩护、净化消费市场。

重庆高院宣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范例案例  第1张

1

发卖者发卖明知是假冒有名牌号食品的答允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两江新区某副食品经营店等产品任务轇轕案

裁判要旨

发卖假冒有名牌号食品的,因该假冒商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等紧张信息虚假,足以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的逼迫性哀求,可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卖者对此明知或不能证明系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基本案情

2020年某日,胡某在两江新区某副食品经营店购买了一件共6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株式会社出品的“贵州茅台酒”。
该副食品经营店向胡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金额为12600元。
审理中,经贵州茅台酒株式会社专业职员对涉案“贵州茅台酒”实物进行现场开封鉴别,该6瓶酒均为假冒茅台公司注册牌号的产品。
副食品经营店未就其进货来源、价格等举示证据或加以解释。
胡某认为涉案“茅台酒”系假冒注册牌号食品,未进行真实标注,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哀求该副食品经营店退还已付货款12600元,并要求判令该副食品经营店等向其支付十倍赔偿金12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标识为贵州茅台酒株式会社出品的“贵州茅台酒”,经鉴别系假冒有名牌号的食品,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的逼迫性哀求,足以误导消费者,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而该副食店作为发卖者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款等信息,即未尽到《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责任,应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此,该副食店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故法院判令该副食店赔偿胡某126000元。

法官释法

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信息,反响了该食品较为全面的情形,是发卖时其不可或缺的要素。
《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标签内容要素作了逼迫性规定,包含了必须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变。
当产品标注虚假的有名牌号信息时,其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配料表、营养身分表等信息无法确认,属于常日所称的“三无产品”,无法担保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卫生条件,故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而发卖者应选择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充分尽到《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责任。
若发卖者不能举示证据证明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款等信息,则应认定发卖者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2

网络微商发卖走私医美药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答允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公益诉讼人重庆市公民审查院第一分院与被告何某、丁某甲、丁某乙、王某消费者权柄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轇轕案

裁判要旨

发卖者造孽发卖药品侵害浩瀚消费者合法权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任务。
因发卖者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还可以提起消费者权柄保护公益诉讼,哀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何某联系韩国上家购买“玛利亚”等品牌玻尿酸和“纽诺适”等品牌肉毒杆菌,通过走私办法运入海内,并快递邮寄至重庆。
在此期间,何某、丁某甲、丁某乙和王某明知这些医疗美容药品未经我国批准,且未按哀求进行冷链运输、储存,但为谋取利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办法对外公开发卖。
2019年6月,重庆市潼南区公民法院认定上述四人构成发卖假药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重庆市公民审查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创造本案线索,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浩瀚消费者的生命康健权,答允担侵权任务,特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何某等人依法向社会"大众年夜众赔罪道歉;并将已发卖的假药召回,在全国公开拓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警示消费者停滞利用涉案产品。

裁判结果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主持调度,重庆市公民审查院第一分院与何某等四人志愿达成调度协议,由何某等四人在全国公开拓行的媒体上发布声明向社会"大众年夜众赔罪道歉,并刊登缘由收回销售的所有药品及警示消费者停滞利用涉案产品。
该调度协议签订后依法向社会"大众公告,在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 该院遂于2019 年11月15日出具民事调度书确认该协议效力。
现何某等人已按照调度协议履行了赔罪道歉及发布产品警示等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干系法律、法律阐明规定,审查机关创造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侵害浩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掩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系涉医疗美容药品的陵犯消费者权柄公益诉讼案件,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走私办法购入产品后通过网络渠道发卖,以规避市场监管。
涉案医疗美容产品未经考验检疫,其运输、储存也不符合冷冻储存条件,进入海内后流向各省市,涉及人数浩瀚,社会危害性大。
四被告因构成犯罪除承担刑事任务外,还应对危害浩瀚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承担民事任务。
在此也特殊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一定要把稳查验对方商品是否合格、采购渠道是否合规合法以及是否具有发卖资质等,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3

网络发卖者及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包括送货等责任的,答允担连续履行等违约任务

——原告罗某与被告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

裁判要旨

网络购物条约中,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未按条约约定将货色送至消费者指定的收货地点,哀求消费者自取的,构成违约。
消费者可依法哀求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续履行、采纳补救方法或者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罗某通过手机在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由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卖的2件碳酸汽水并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同时在订单中约定了收件人和收货地点。
之后,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走运输和配送。
涉案货色到达收件人所在县城后,物流公司转委托了某快递公司进行配送,后货色送到了收件人所在州里,但快递公司并未直接送到指定收货地点,而是电话联系收件人哀求到代理点自取,罗某和收件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经查,罗某指定的收件人系罗某长辈,年迈体弱,故罗某哀求将货色送到指定收货地点。
因收件人一贯未收到案涉货色,罗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先后联系了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客服职员,哀求将案涉货色配送至指定地点,客服职员均表示因快递公司缘故原由不能配送至指定地点,哀求罗某取消订单并赞许退货退款,但罗某谢绝接管。
后双方协商未果,罗某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罗某指定的收件人年迈体弱,无力搬运大件及较重货色,罗某遂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与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约定“送货上门”并支付较高运费。
然而受委托货运人未将货色配送至指定地点,反而哀求收件人上门自取。
网络平台公司在罗某联系其客服职员哀求办理配送问题后,没有采纳方法督匆匆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配送货色至指定地点。
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连续履行、采纳补救方法或者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
遂判令二被告连续履行与罗某形成的网络购物条约责任,于讯断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罗某购买的产品运输配送至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

法官释法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可以通过填写订单等办法与经营者明确约定付款韶光、金额以及收货韶光、地点、收货人、运输用度承担等内容,一旦订单确认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违约任务。
而供应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司虽不是直接的发卖者,但仍应遵守老实信用原则,基于网络平台做事的信用承诺和消费者选择平台交易的合理相信,充分尽到网络做事供应者的信息审查、督匆匆交易等责任,匆匆使发卖者与消费者践约完成交易。
在日常生活中,网购消费者每每在货色较为大件、搬运不易或者消费者及指定收件人自身不便自取环境下与发卖者约定“送货上门”。
双方一旦约定生效,消费者在支付相应运费后,发卖者即应践约将货色运至消费者指定地点。
发卖者能履行“送货上门”责任而不完备履行的,属于陵犯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违约行为,答允担违约任务,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未尽到自己责任的,亦答允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4

发卖者发卖“三无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丢失的答允担赔偿任务

——原告酉阳县某音响电器经营部与被告郑某等人产品发卖者任务轇轕案

裁判要旨

发卖者在采购商品时应该负有高度的把稳责任,应通过合法的发卖渠道采购商品并进行查验。
若发卖“三无产品”导致消费者在利用过程中遭受财产丢失的,发卖者答允担财产危害的赔偿任务。

基本案情

郑某夫妇经营一家五金店。
二人于2017年至 2018年期间多次从湖南邵东县某个体工商户吕某处进购12V智能充电器和特大容量电瓶等产品。
2018年11月9日,杨某在郑某夫妇经营的五金店购买了一个无品牌名称的充电器和一个电瓶及其他用品。
充电器、电瓶均无生产品合格证标识和生产韶光。
其后杨某回到了其事情的某音响电器经营部,将其自有的电瓶接在当日购买的充电器上并插到电源上充电。
当日放工后该店内无人看守,充电器也未断电。
第二天早上7时许,在充电器位置处多次冒出火花,并发生爆炸,引动怒警。
经他人电话报警后消防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对失火现场进行了勘验,这次失火造成了该音响电器经营部店内的摄像机、功放机、发话器等音响制品被烧毁, 产生直接经济丢失77万余元。
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将从现场提取的电瓶和充电器残留物进行鉴定后作出了《失火事件认定书》,认定动怒缘故原由为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动怒警。
因此,杨某的音响电器经营部诉至公民法院,要求判令郑某夫妇及吕某对原告财产丢失承担连带赔偿任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事件认定,动怒缘故原由为“充电过程中发生短路引起爆炸导致失火”。
在一审法庭辩论闭幕前原、被告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短路的缘故原由是音响电器经营部自有的电瓶或是在杨某五金店购买的充电器引发,被告应该对其发卖的产品不存在毛病或者失火事件与其发卖的产品短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任务,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的情形下,结合被告郑某夫妇发卖的充电器和电瓶既无生产合格证,又无生产韶光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密告卖的充电器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郑某夫妇作为该产品的发卖者应该赔偿原告的财产丢失,但吕某并非案涉充电器的生产者,也非直接向杨某出售充电器的发卖者,故某音响电器经营部要求吕某对其丢失承担赔偿任务的诉讼要求缺少法律依据。
但对付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任务,发卖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本案中吕某属于产品的供货者,如其涉案产品的任务属于供货者的,郑某夫妇承担任务后可依法追偿,故郑某夫妇作为发卖者在对消费者赔偿丢失后可另行向吕某主见权利。
结合事件当晚某音响电器经营部无人看守,职员离开后充电器也没有断电,因此原告疏于管理,负有管理不善之责。
因此,讯断由被告郑某夫妇赔偿原告丢失的70%,原告自行承担丢失的30%。

法官释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人身、他人财产危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哀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发卖者哀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任务的,产品发卖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发卖者任务,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发卖者追偿。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了生产者、发卖者对付生产、发卖毛病产品的民事任务。
本案中,发卖者未充分尽到进货查验等把稳责任,将“三无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导致产品利用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丢失,在发卖者没有证据证明并非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事件的环境下,其应对消费者遭受的财产丢失依法承担赔偿任务。

5

企业为职工购买疫情防护用品可以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哀求发卖者承担产品质量任务

——原告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与被告程某、赵某产品发卖者任务轇轕案

裁判要旨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其权柄受《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保护。
除消费者外的其他民本家儿体因买卖合同等发生产品质量轇轕的,应适用其他法律进行调度。
但消费者并非仅指自然人,企业在一定环境下也可以成为消费者,可以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掩护自身的合法权柄。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案外人冯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赵某、程某为微信好友。
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委托冯某通过该微旗子暗记购买了口罩10000个,并支付了货款36000元。
2020年2月15日,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收到货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在微信上向被告提出异议并哀求退款。
2020年2月18日,被辞职还货款4000元。
2020年2月29日,冯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批口罩外包装均是外文,无实行标准,无任何中文标示,没有质量合格证明,无厂名、厂址等生产信息。
2020年3月25日,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委托重庆医疗东西质量考验中央对前述口罩进行了考验。
考验结论认为送检产品不符合一次性利用医用口罩的标准哀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所购买的口罩用于疫情期间这一分外期间的防护方法,欲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利用,而口罩并非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属于终极消费品,应认定该公司系为生活消费须要而购买涉案口罩,可以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干系规定。
程某等人在发卖时明确承诺口罩系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口罩且多次发送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容许证照片,但实际供应的产品无任何生产厂家书息,无任何生产实行标准,不管从外不雅观上还是实际检测结果上均远远达不到一次性口罩的质量哀求。
由此可以认定,程某在发卖过程中存在敲诈行为,答允担退一赔三的赔偿任务。
故判令赵某、程某退还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额及鉴定费。
程某、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终极双方当事人志愿达成调度,由程某、赵某在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货款32000元、赔偿款36000元、鉴定费5500元,共计73500元;若程某、赵某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民事讯断内容实行。

法官释法

本案紧张涉及企业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能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进行维权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其权柄受本法保护”,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仅限于个人,而且《重庆市消费者权柄保护条例》第二条将消费者定义为:“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的个人和单位,其权柄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包括单位。
本案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所购买的口罩用于疫情期间这一分外期间的防护方法,欲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利用,从双方的谈天记录中也能看出是用于给工人利用,口罩并非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应属于终极消费品,故应该认定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任务公司是为生活消费须要而购买涉案口罩,可以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干系规定。

6

网络经营者虚假宣扬误导消费者构成敲诈的答允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任务轇轕案

裁判要旨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紧张是通过网络经营者宣扬的产品功能、质量、利用效果等信息进行购物选择,因此依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宣扬发卖行为,对充分掩护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尤为主要。
网络经营者故意遮盖商品或做事的真实情形或故意奉告消费者虚假事实,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其行为属于敲诈行为,应依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关于敲诈行为法律任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能门锁一把,并于同日支付全部货款。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宣扬其发卖的门锁具有“门锁信息实时掌控”、“微信天生临时密码”等功能。
孙某某在安装涉案门锁后,创造该门锁并不具备以上功能。
经由沟通,某科技有限公司才奉告该门锁不具备其宣扬的功能。
并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门锁与孙某某网络订单购买门锁品牌并不一致。
孙某某自述由于家中儿女年幼才购买智能门锁,门锁的网络远程掌握功能是其购买产品的主要考量成分,故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扬,遂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该公司承担赔偿任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故意遮盖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敲诈行为。
对是否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扬行为,应该根据一样平常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履历以及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扬工具的实际情形等成分综合认定。
本案中,孙某某基于生活须要期望购买一款具备远程掌握的智能门锁,而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的涉案门锁并不具备原告所期待的“门锁信息实时掌控”、“微信天生临时密码”等功能。
另通过孙某某供应的实物照片及下单截图可以看出,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卖给孙某某的涉案门锁与孙某某下单购买门锁品牌并不一致。
故而,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门锁的宣扬已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扬。
孙某某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应受保护。
遂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讯断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支付赔偿金。

法官释法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
但该法并未对详细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规定,故可参摄影关法律阐明的规定,结合一样平常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履历、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扬工具的实际情形等成分进行综合剖断。
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故意向消费者宣扬涉案产品并不具备的功能且实际交付的产品亦与消费者下单购买的门锁品牌不符。
根据日常生活履历,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的产品与约定的品牌不符,消费者有情由对该产品是否质量合格产生质疑。
况且孙某某选择购买电子门锁个中主要目的是能够实现远程掌握开关门,故其消费选择的把稳力会更多地投放于门锁是否具备远程掌握等功能之上,而经营者的虚假宣扬行为直接导致其作出了缺点的意思表示。
结合上述判断标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扬行为已然达“引人误解”的程度。
现实生活中与本案类似的环境并不鲜见,网购货色实物质量、功能、效果与宣扬相差甚远等“货不对板”环境时有发生,依法认定经营者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行为构成敲诈,让网络经营者承担敲诈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净化网络购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