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的杨师长西席创造自己的电动车充电器遗失落,便前往“南日杨珍尾车行”购买了一款电动车专用智能充电器。回到家后,杨师长西席便用新买的充电器给电动车充上电。几个小时候,杨师长西席估计电动车差不多充满电了。结果创造电动车电量不增反减,经检讨,创造电瓶车上原有的四个代价近千元的电瓶都烧坏了。杨师长西席认为肯定是新买的充电器有问题,于是便前往商家处哀求赔偿。商家却认为自己出售的该款充电器厂名厂址、合格证、出厂日期等各项材料完全,不存在质量问题,该当是消费者自己充电时操作不当导致电瓶破坏。交涉无果后,杨师长西席来到了莆田市秀屿区消委会南日岛分会投诉,要求帮忙进行调度。
【调度过程】
莆田市秀屿区消委会南日岛分会事情职员接到投诉后,跟随杨师长西席前往现场核实。经核实,原来杨师长西席电瓶车电瓶的额定电压为48V,而购买的充电器的输出电压为72V。充电器的输出电压和攻率大于电瓶车电池的电压和功率,且充电韶光过长,导致电池过度充电,造成破坏。同时,商家自己也承认,在发卖充电器时未奉告杨师长西席充电器的适用范围和利用时应把稳的事变,属于未尽到奉告责任,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杨师长西席在充电时未负责查看产品解释书,且充电韶光过长,也答允担部分任务。末了,经由消委会事情职员调度,商家赞许赔偿杨师长西席500元。
【案件评析】
电瓶车充电器作为电瓶车必不可少的随车附件,其利用情形直接决定着电瓶车充电时是否安全。《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该担保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做事,应该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示,并解释和标明精确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阛阓、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而本案中,商家在发卖电瓶车充电器时,没有提醒消费者产品的利用范围、方法和把稳事变等内容,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造成消费者财产危害的,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做事用度或者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但由于消费者在充电器没有负责查看充电器是否与电瓶匹配,且充电韶光过长,自身也存在一定差错,因此经调度,双方赞许由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