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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得手的宝贝货不对版
那可就一点都不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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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5月7日,阿蓝在淘宝网一商家处购买了一台佳能单反相机套机,分类为“80D+18-135USM中长焦镜头国行”,套餐为“‘官方标配’全国联保”,双方约定产品全国联保1年,阿蓝共支付货款6720元。
2019年5月10日,阿蓝收到阿生的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
2019年5月14日,阿蓝把相机拿到“佳能广州快修中央”对商品进行全国联保检测,检测鉴定结果为“保卡非常,不属于保修范围”,即不能全国联保。
阿蓝认为,商家阿生在供应商品的过程中有敲诈行为,阿生应向阿蓝赔偿商品货款的三倍。此外,阿蓝为保护自己的权柄花费了韶光,导致事情收入减少及产生交通费合计1000元。阿蓝为掩护自身权柄,遂向高要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讯断阿生赔偿阿蓝三倍金额20160元;
2、讯断阿生赔偿阿蓝经济丢失金额1000元;
3、讯断阿生承担本案诉讼用度。
高要法院认为
本案系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发卖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敲诈的行为。
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相机属性为国行,全国联保。但原告阿蓝向佳能快修中央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保卡非常,不能享受保修。被告阿生出具的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为查无此票。
阿生的上述行为存在敲诈,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性能、用场、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阿生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相机属性交付给阿蓝,故阿蓝哀求阿生赔偿价款3倍的要求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付阿蓝要求赔偿经济丢失1000元问题。由于阿生已经赔偿了价款的3倍给阿蓝,阿蓝其余哀求赔偿1000元的经济丢失,属重复要求,故对阿蓝的该项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讯断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阿生在本讯断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旬日内赔偿20160元给原告阿蓝。
二、驳回原告阿蓝其他诉讼要求。
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阿蓝承担13元,被告阿生承担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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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公道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