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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先容
2018年7月23日,小董骑电动车上班时,与老程驾驶的宝马牌轿车发生了碰撞,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小董与老程负事件同等任务。
老程的宝马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丢失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老程是以次交通事件产生了3万元的维修费,老程哀求他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后,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范围内理赔3万元。
为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危害而造成保险事件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小董作为本次财产丢失的实际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2021年2月20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小董支付赔偿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任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根据差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任务;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任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机动车方存在差错,仅根据差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任务,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任务,非机动车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
此外,机动车方掌握交通事件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有更高的避险责任,依据“优者危险包袱原则”,亦不应支持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或行人的赔偿要求。
综上,案外人老程作为闹事的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非机动车方小董要求赔偿事件车辆丢失的权利。因保险人主见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为条件,以是保险公司主见代位行使老程对小董享有的赔偿权利,缺少依据,不予支持。
三、状师说法
如果保险公司的索赔得到支持的话,在实务中可能存在这样的一种乱象:即当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与代价百万的豪车发生了碰撞时,导致豪车产生了高额的维修用度。在事件双方当事人负同等任务的情形下,因事件受侵害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还要赔偿豪车一方的维修用度。
如果人身危害赔偿金额少于豪车维修用度时,因事件受害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还要倒赔机动车一方,这样会造本钱质的不公正以及社会代价不雅观的紊乱。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的根本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对第三者的要求赔偿权利的,那么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即便被保险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索赔权转让书,其也无法向该第三者主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