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怎么办
是会选择第一韶光报警
还是直接开车离开现场?
想清楚
一旦做出选择
须要承担的后果就不一样
近日,在G75兰海高速南宁南收费站出口(北海往南宁方向)防疫检讨站,发生一起两小车剐蹭事件,事件发生后,个中一辆小车直接离开现场。
民警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看到一辆桂N牌玄色小轿车停在路边,司机黄师长西席正在查看车子右侧车头受损情形。据黄师长西席称,他驾驶车辆经由防疫检讨站时,车盛行驶缓慢,就在排队通畅过程中,一辆桂A牌蓝色小车溘然从他右侧加速想要抢道通畅,由于两车都没有相互避让,便发生了剐蹭。
正当黄师长西席下车想与对方司机协商处理时,蓝色小车司机朱师长西席见车辆损伤不大,既不愿意协商,也不愿意报警处理,便直接驾车离开了现场,黄师长西席无奈只能选择报警。勘查完现场后,民警联系上了桂A号牌车主朱师长西席,关照其到交警大队合营该起事件的调查事情。经由讯问,朱师长西席承认了在路经防疫检讨站时,排队较久,又因家中有急事,就选择了加塞的缺点办法,且在两车碰撞之后自认为丢失不大,以为对方可以自行办理,便驱车离开现场。
终极,民警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干系规定,对朱师长西席给予驾驶证记6分,罚款1000元的惩罚,并承担本起事件的全部任务。
干系法律法规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件,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职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抢救受伤职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职员变动现场的,应该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该予以帮忙。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件,未造成职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规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危害赔偿事宜;不即行离开现场的,应该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件,仅造成轻微财产丢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该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规定:造成致人轻伤或者财产丢失的交通事件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来 源 |广西高速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