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内容,汕头市潮阳区金浦金江电子电动车厂发卖的电动自行车经考验不合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法规明确指出,可能危及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
禁止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哀求的工业产品。

汕头市潮阳区金浦金江电子电动车厂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构成了发卖经考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惩罚,没收了“派勒斯”品牌、型号TDT70Z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巨龙”品牌、型号TDT67Z电动自行车1台,并罚款公民币24000元,上缴国库。

汕头市潮阳区金浦金江电子电动车厂被罚款24000元 汽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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