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5日,原告何聪与被告周明分别驾驶货车同往宜宾市珙县运输陶土,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刮风导致周明货厢篷布被吹翻,二人随即将车停靠路边,周明呼唤何聪攀上货厢帮忙其遮盖篷布,其间何聪不慎踩滑跌落至地面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二人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周明的车辆与荣县某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该车在财保荣县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何聪遂申请追加荣县某运输公司及财保荣县支公司为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任务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度,宣讲保险条约条款及干系法律规定,终极匆匆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度协议,由财保荣县支公司在商业车上搭客任务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聪10万余元。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帮盖车顶篷布摔伤 保险公司担责赔偿 汽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