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带来的便利性可想而知
但耐不住汽车也有“生病”的时候
生病了就要去维修厂
然而很多维修厂的条约却暗藏“猫腻”
本日邑检君就来给你摆一摆条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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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陷阱之一
“不定期接车,我们将自行处理”
案例:王师长西席送爱车进场维修,并签了维修方供应的格式条约,然后在条约里创造了这样一个格式条款:“甲方(注:“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注:“承修方”)的接车关照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王师长西席很诧异,怎么我的车修修就变成你们可以随便处理了。
普法:按照《条约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事情成果享有留置权。此外,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该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该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过时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若托修方未向承修方支付维修用度,承修方可就送修车辆行使留置权,但应给予托修方两个月以上支付用度的期间。故该条款直接设定托修方“在收到接车关照一个月后”还不到承修方公司所在地接车,承修方“有权自行处理”送修车辆,既未对承修方行使留置权的环境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留置后给予托修方合理的履行支付用度的期间,且没有对处置留置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余款的处理作出规定,显然扩大了承修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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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陷阱之二
“沉默就代表赞许改换零件”
案例:刘女士去4S店修理爱车变速箱,事情职员联系她称创造前车灯有问题,刘女士并未在意。但接车那天,刘女士创造车灯被改换了,价格1200元。刘女士找4S店理论,店方拿出书面维修条约,指出个中一条“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创造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弥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改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结。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关照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赞许而进行必须的改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用度而给予支付。”
普法:按照《民法总则》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昭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以默示办法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环境。此外,按照《条约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条约,应经双方协商同等。因此,维修公司若在维修期间创造“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弥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改换之零部件”,这就涉及维修条约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等。且是否赞许增加维修项目,须得有托修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前述条款关于未在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视作赞许进行必须的改换及维修作业,并赞许支付就此发生的维修、换件用度的设定,因此默示推定的办法来确定条约内容的变更,打消了托修方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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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陷阱之三
“换副厂件,恕不保修”
案例:王师长西席去修车,须要换一个零件,他想节约一点不用原厂件。修理厂却表示,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哀求改换副厂件,本厂恕不卖力质量保修。没办法,王师长西席只得花高价改换原厂件。
普法: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因此,承修方应该供应同质配件供托修方选择。此外,《机动车维修做事规范》第6.3.3规定,“经营者应建立配件质量担保和追溯体系。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实行质量担保。经营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量担保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因此,汽车维修经营者对利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答允担质量担保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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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陷阱之四
“不来保养,三包免谈”
案例:“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逼迫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普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实施竣工出厂质量担保期制度”。同时,该《规定》第38条第一款规定,“在质量担保期和承诺的质量担保期内,因维修质量缘故原由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利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应因非维修缘故原由而造成机动车无法利用的干系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据此,只要在质量担保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包管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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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陷阱之五
“维修质量担保期缩水”
案例:“本店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100日。”而法定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担保期是20000公里或者100日,缩水10000公里。
普法: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施竣工出厂质量担保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色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掩护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掩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此外,该《规定》第39条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担保期。所承诺的质量担保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据此,汽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维修质量担保期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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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陷阱之六
“修理中发生事件只修不赔”
案例:苏师长西席的车在维修移车时与其余一车发生碰撞,修车店表示修理费由他们出。后来苏师长西席得知,店方以该车名义报了保险。苏师长西席找店方理论,店方向他出示了维修提示: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件几率,若发生事件,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赔偿用度,比如间接用度(车辆贬值、代步车费用、韶光丢失等)。
普法:按照《条约法》第39条的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条约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照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因此,维修公司在制订汽车维修条约格式条款时,应该公正设定其和托修方之间的权利责任。若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给托修车辆造成破坏的,应按《侵权任务法》的干系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任务。此外,按照《条约法》第265条的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供应的材料以及完成的事情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落的,应该承担危害赔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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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陷阱之七
“扣车期间不承担当何丢失用度”
案例:小张送车维修正装时,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条约,写明:乙方(注:托修方)在签订条约后向甲方(注:承修方)支付改装用度总额的50%,改装落成后,余下50%用度在乙方的车辆改装完毕出厂之前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扣押直至乙方用度全部付清,其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丢失及用度”。
普法:按照《条约法》第264条、第265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事情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供应的材料以及完成的事情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落的,应该承担危害赔偿任务。据此,承修方若因保管不善给维修车辆造成毁损、灭失落的,应该承担相应的危害赔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