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爱的汽车
会由于各种缘故原由进行维修
维修用度每每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倘若维修店欺瞒客户
未根据清单改换配件
那法院如何讯断呢?
近日,龙岩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背景先容
兰某所有的轿车于2020年2月在武平某路段发生涉水事件,导致车辆受损。兰某此前在北京某保险公司对车辆投保了62万余元的机动车丢失险,事件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委托龙岩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勘察。此后,兰某将受损车辆拖至具有维修资质的某维修店维修,并签订《汽车委托维修协议书》。
2020年3月,兰某与保险公司、维修店签订《定损协议》,同等赞许对本次事件造成的车辆丢失金额按313300元做丢失确定,作为本次事件车辆全部丢失金额的唯一依据。
2020年5月,案涉车辆经该维修店维修后交付兰某,但兰某在驾车中创造车辆质量仍存在问题,再次将车辆送至该维修店返修至同年6月尾。
此后,车辆陆陆续续涌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兰某主见案涉车辆实际丢失为60多万,保险公司定损为313300元,该维修店未按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进行维修,存在以修代换、利用大量回收件、返修件及非原厂配件等情形,敲诈消费者,故于2021年5月诉至新罗区公民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受案后,根据兰某申请,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8月,鉴定公司出具鉴定见地:该维修店在承修案涉车辆中利用的零件为原厂件,但未完备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清单所列项目进行零配件改换和维修,对保险公司所确定的109个零配件未进行改换,代价为15万余元;案涉车辆维修中存在钣金、喷漆、装置质量毛病,影响车辆利用性能,该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维修店与兰某签订的《汽车委托维修协议书》约定了“车辆维修项目、维修用度以保险公司终极核定为准”,而后三方达成的《定损协议》,约定了案涉车辆的定损价及维修哀求。
车辆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按照《定损协议》约定的价款,将车辆维修款直接支付某修理店,本色是保险公司对兰某车辆丢失的赔偿,等同于兰某向某修理店支付车辆维修费。
本案兰某因生活消费须要接管车辆维修做事,符合消费者的主体特色,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授予受敲诈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用度的三倍哀求赔偿。
从鉴定机构的鉴定见地来看,该维修店未按鉴定见地哀求对理应改换的109个配件进行改换,存在以修代换、敲诈消费者的环境,未改换配件丢失为 15万余元,故兰某有权要求某维修店在返还前述配件价款的同时,按前述配件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终极一审判决该维修店赔偿兰某“退一赔三”的用度6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该维修店不服,遂向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组织调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极由维修店赔偿兰某40余万元。
汽车属于大宗商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对干系专业知识理解有限,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须要予以特殊保护。
诚信乃商家立足之根。消费敲诈违反了老实信用和公正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正交易权。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制订‘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就在于打击敲诈行为,有效制止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柄,掩护诚信经营的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终极以调度办法结案,既掩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龙岩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