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机动车逼迫报废的公告

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年夜队关于督促过时未考验未报废灵巧车依法解决相关手续的通知布告 汽车知识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掩护道路交通安全,杜绝问题车辆上路,彻底肃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截至2024年7月15日,以下1870辆已经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普通摩托车,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泸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已通过短信、电话、见面等办法,关照机动车所有人到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目前以下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机动车注销。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予以收缴,逼迫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15日

怒江州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联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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