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法院:贬值丢失于法无据,常日替代性交通用度应予支持

  钟师长西席驾车发生两车碰撞事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钟师长西席无责。
由于事件任务方于师长西席及保险公司均谢绝赔偿车辆贬值丢失及交通费,钟师长西席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该案,认定于师长西席对事件负全部任务,保险公司对付其免除任务的部分已向于师长西席发送信息,尽到了提示责任,讯断于师长西席赔偿原告钟师长西席交通费2133.5元。

北京海淀区交通事件后车辆贬值损失和维修时期交通费能索赔吗 汽车知识

  原告钟师长西席诉称,其驾驶小型客车与于师长西席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时发生两车相撞事件,造成车辆破坏,事后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于师长西席负事件全部任务。
后其修理受损车辆用时36天,经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丢失进行鉴定,认定贬值丢失为2.79万元。
此外,事件后其每天被迫搭乘其他交通工具高下班,产生了额外的交通费2133.76元。
于师长西席为自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于师长西席及保险公司对上述丢失均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哀求二被告赔偿贬值丢失和交通费。

  于师长西席辩称,对事件任务认定没有异议,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任务该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于师长西席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项目,公司已向于师长西席奉告了保险免责事变,尽到了提示责任,事件后亦赔偿了钟师长西席维修费、施救费等丢失。
钟师长西席的车辆已经维修完毕,规复正常利用,钟师长西席主见的贬值丢失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丢失的项目,该项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交通费,钟师长西席未供应证据,且系间接丢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次事件经认定于师长西席负全部任务,于师长西席虽认为丢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其已收到保险公司发送的保险提示信息,故保险公司对付其免除任务的部分已尽到相识释提示责任,故应由于师长西席就钟师长西席的合理丢失承担赔偿任务。

  关于钟师长西席主见的贬值丢失,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规定,财产丢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柄所造成的丢失,包括维修被破坏车辆所支出的用度、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用度;因车辆灭失落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件发生时与被破坏车辆代价相称的车辆重置用度;依法从事货色运输、乘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丢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连续利用,所产生的常日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用度。
可见,上述规定所确定的财产丢失范围并不包括车辆发生交通事件后的代价贬损。
而且,钟师长西席所有车辆购买韶光已两年有余,行驶公里数超过6万公里,已不属于新车。
故钟师长西席主见的贬值丢失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钟师长西席主见的交通费,具有法律依据,但其供应的票据打算有误,法院予以调度。
终极,法院讯断于师长西席向钟师长西席赔偿交通费2133.5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讯断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件造成下列财产丢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破坏车辆所支出的用度、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用度;(二)因车辆灭失落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件发生时与被破坏车辆代价相称的车辆重置用度;(三)依法从事货色运输、乘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丢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连续利用,所产生的常日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用度。

  本案中,钟师长西席所驾驶的车辆属于非经营性车辆,对付用度合理性的认定每每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由于被侵权人在常日替代性交通工具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应以老实信用原则为根本,遵照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件车辆本身的代价大小和一样平常通勤办法来确定何谓“常日替代性交通工具”。
对付非经营性车辆的车主而言,一样平常车辆都是作为出行的代步工具利用的,因此,可以根据日常出行须要,以实际支出的出租车费用作为打算丢失的依据;但对付有分外须要的车辆,当事人如果举证证明其须要是实际合理的,也可以租车作为“常日替代性交通工具”,即可租用大体相称于受损车辆的车辆。

来源:公民法院报

作者:吴青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