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师长西席提出解除车位买卖条约,退还条约上约定的车位价款18.6万元。
但开拓商表示,罗师长西席因购买车位享受了17万元的购房优惠,如坚持解除车位买卖条约,还应补足17万元购房优惠,否则房屋买卖条约也应一并解除。

协商无果,罗师长西席将开拓商诉至法院。
12月17日,红星新闻得到了该案的讯断文书,经一审、发回重审后,法院认为,开拓商未能履行条约,导致双方车位买卖条约解除,但罗师长西席因购买车位享受了较大的房屋价款优惠,若按协议约定车位款进行退还,对开拓商不公正。

186万元买车位变成一堵墙开拓商解除合同先把购房优惠补来 法院这样判 汽车知识

参考同地段、同韶光段车位价款,法院终极认定案涉车位代价12万元,并讯断开拓商退还罗师长西席所购车位款12万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庭审现场(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起诉开拓商

所购车位变成一堵墙

哀求退款付息承担违约金

2018年4月26日,罗师长西席的父亲作为买方,与内江邦泰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雅居公司)就邦泰紫金学府1套住房、负一层1083号车位,分别签订《定购协议书》。

个中,住房《订购协议书》约定,房屋原总价79万余元,优惠后总价71万余元;犹如期认购并按时签约负一层1083号车位,房屋再优惠17万元,总价为54万余元,无论因何缘故原由导致买方未购买车位,邦泰雅居公司有权谢绝买方享有该项购房优惠,双方仍按优惠前总价签订商品房买卖条约及补充协议。
车位《定购协议书》则约定,车位价格为18.6万元。

两天后的4月28日,在罗师长西席父亲申请下,邦泰雅居公司将罗师长西席父亲认购的房屋和车位更名在罗师长西席名下,双方分别签订房屋和车位的《商品房买卖条约(预售)》及《商品房买卖条约补充协议》。

个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条约(预售)》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7300余元,总价款54万余元。
车位的《商品房买卖条约(预售)》约定,负一楼1083号车位总价款18.6万元。

条约还约定,经方案部门批准的方案变更、设计单位赞许的设计变更等,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关照买受人,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条约。
对付解除条约,个中也约定了如何退款及计付利息、支付违约金等。

2020年9月,邦泰紫金学府小区开始交房。
9月6日,罗师长西席却创造,负一层1803车位并不存在,所在位置竟建筑的是一堵墙。
在联系楼盘发卖职员后,其得到的答复是开拓商乐意改换车位至负二层,但改换的车位不但更小,还需绕行。

罗师长西席显然禁绝许,在协商仍无果后,2020年9月22日,罗师长西席按条约约定,向开拓商送去解除车位买卖条约的《关照书》。
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解除车位买卖条约,并哀求开拓商按条约约定退还所购车位价款18.6万元,同时计付利息、支付违约金。

邦泰紫金学府

开拓商反诉

房屋买卖条约需一并解除

如单独解除车位条约需补17万购房优惠

对付罗师长西席诉求,邦泰雅居公司称,根据《定购协议书》约定,买方同期认购房屋并签约负一层1083号车位,房屋价格再优惠17万元后为54万余元。
无论因任何缘故原由导致罗师长西席未购买车位,邦泰雅居公司有权谢绝罗师长西席享有该项购房优惠。

为此,邦泰雅居公司表示,罗师长西席购房时已经享受了17万元的优惠,而条件是连同车位一起购买,如今如单独解除车位买卖条约,则罗师长西席需先将享受的购房优惠补足,后才能退还其车位的差额款。
否则,公司则哀求房屋与车位买卖合同一并解除。

庭审中,邦泰雅居公司还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关于房屋的《商品房买卖条约(预售)》及《补充协议》。

但罗师长西席辩称,签订《商品房买卖条约(预售)》已导致《定购协议书》失落效,不存在房价优惠。
此外,案涉车位和房屋定购协议的签订、定金的交付以及剩余车位款和购房款均是分开完成的,且定购协议书并未约定买方解除车位购买条约,购买住房的优惠就取消。
双方解除条约的依据应该为《商品房买卖条约(预售)》及其补充协议,而非定购协议书。

罗师长西席认为,邦泰雅居公司违反车位约定,应该解除车位条约。
而他不存在违反房屋条约约定环境,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条约。

法院这样判

开拓商退还12万元车位款

车位条约解除是开拓商违约行为导致

去年12月,内江市东兴区公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师长西席和邦泰雅居公司虽然分别签订了房屋、车位的买卖条约及补充协议,但应一并处理,否则违反条约约定及老实信用、公正原则。
双方对房屋及车位分开处理,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驳回了罗师长西席的诉讼要求及邦泰雅居公司的反诉要求。
不服讯断的罗师长西席提起上诉后,内江市中级公民法院以原讯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讯断,发回重审。

重审后,东兴区公民法院认为,邦泰雅居公司未按约交付车位属违约行为,其未按条约约定将有关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变更书面关照罗师长西席,罗师长西席有权解除条约。
因此,双方关于车位的买卖条约已于罗师长西席的解除车位条约《关照书》到达之日解除。

对付罗师长西席哀求邦泰雅居公司退还18.6万元购买车位的钱,法院认为,案涉车位代价与罗师长西席购买的房屋代价息息相关,邦泰雅居公司也确因罗师长西席购买车位,对房屋价款进行了较大优惠。
虽然这是邦泰雅居公司的一种发卖策略,但若大略按定购协议书上的价格对车位款进行退还,对公司也不公正。

为此,在双方不愿意鉴定车位实际代价后,法院参考同地段、同韶光段车位价款,结合案涉车位位置和面积,根据老实信用和公正原则,酌情认定案涉车位代价12万元,并将罗师长西席哀求退还车位价款18.6万元的诉讼要求调度为退还车位价款12万元。

此外,法院还认为,车位条约的解除是由于邦泰雅居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而案涉房屋并未涌现条约及协议中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约环境。

2021年11月1日,东兴区公民法院作出讯断: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条约已于2020年9月22日解除;邦泰雅居公司退还罗师长西席所购车位款12万元,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邦泰雅居公司向罗师长西席支付违约金1200元。
此外,法院还驳回邦泰雅居公司的反诉要求。

红星新闻 姚永忠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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