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
全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第43号令,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的根本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紧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柄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任务哀求。
比如: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涌现因质量问题须要改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紧张零部件等环境的,发卖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明确发卖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该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干系做事费等丢失;
通过降落利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发卖者支付的利用补偿费;
哀求生产者在三包凭据上昭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稠浊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
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韶光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规定生产者、发卖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掩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谢绝承担三包任务的情由;
修理者履行三包任务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该免除消费者供应三包凭据的责任;
消费者遗失落三包凭据的,发卖者应该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等。
二是适应家当发展和消费升级须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度范围。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形,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履行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柄,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掌握装置的紧张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三是针对家用汽车三包事情的发展变革,进一步完善干系监牵制度。强化生产者的质量任务,哀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情由谢绝发卖者、修理者提出的帮忙、追偿等事变;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情由谢绝承担三包任务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惩罚;借鉴国际通畅做法,鼓励有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三包任务争议处理机制,便于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免费为消费者供应公道、专业、便捷、高效的三包争议处理做事,同时降落行政和法律本钱等。
我国是汽车生产、发卖、利用大国。对每个家庭来讲,汽车都是名副实在的“大件”商品,其质量问题每每成为消费者的揪苦处。《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紧贴国家发展计策,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三包热点事宜,表示了以公民为中央的发展思想,将对强化消费者权柄保护、推动我国汽车家当高质量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浸染。
补偿费的打算办法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利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昭示在三包凭据上。利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全文如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任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等法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发卖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包任务由发卖者依法承担。发卖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任务后,属于生产者任务或者其他经营者任务的,发卖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外入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发卖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条约约定三包任务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三包任务。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该依法履行。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责任或者承担任务,应该遵照老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情由谢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哀求。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卖力辅导折衷、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事情,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干系技能机构承担详细技能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卖力辅导折衷、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事情。
第二章经营者责任
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哀求。未经考验合格,不得出厂发卖。
第八条生产者应该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干系证明、产品同等性证书、产品利用解释书、三包凭据、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供应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该附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三包凭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发卖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发卖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办法;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利用补偿系数;
(六)紧张零部件、分外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担保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稠浊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须要昭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者应该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发卖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利用解释书、三包凭据、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毛病汽车产品召复书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革的,生产者应该自变革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该积极合营发卖者、修理者履行其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情由谢绝发卖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帮忙、追偿等事变。
第十二条发卖者应该建立进货检讨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发卖者应该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不雅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奉告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利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办法;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把稳事变并按照产品利用解释书的哀求利用、掩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落三包凭据的,可以向发卖者申请补办。发卖者应该及时免费补办。
第十五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该供应免费修理咨询做事;咨询做事无法办理的,应该开展现场做事,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用度。
第十六条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该是生产者供应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十七条修理者应该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该包括送修韶光、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讨结果、修理项目、改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用度、供应备用车或者交通用度补偿的情形、交车韶光、修理者和消费者署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供应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落修理记录或者其他缘故原由须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该供应便利。
第三章三包任务
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觉卖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打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打算。
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涌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担保期内涌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据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干系信息系统等办法核实购买信息的,应该免除消费者供应三包凭据的责任。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紧张零部件涌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该免费改换。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韶光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韶光)的,修理者应该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供应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用度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须要改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紧张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发卖者应该免费改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涌现转向系统失落效、制动系统失落效、车身开裂、燃油泄露或者动力蓄电池动怒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发卖者应该免费改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涌现下列环境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发卖者应该改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打消该故障或者涌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改换2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掌握装置、车身的同一紧张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改换2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韶光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改换次数与其紧张零部件的改换次数不重复打算。
须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分外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韶光,以及外出接济路途所占用的韶光,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韶光。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改换条件,发卖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该向消费者改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据选择退货的,发卖者应该退货。
第二十六条发卖者为消费者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该赔偿消费者下列丢失:
(一)车辆登记用度;
(二)发卖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用度;
(三)发卖者向消费者收取的干系做事用度。
干系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该向发卖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利用补偿费。补偿费的打算办法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利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昭示在三包凭据上。利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第二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发卖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哀求的,应该自收到干系哀求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改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该在答复中解释情由。
符合改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发卖者应该自消费者提出改换或者退货哀求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改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事情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改换的,消费者可以哀求退货,但因消费者缘故原由造成的延迟除外。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改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改换之日起重新打算。
第三十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据应该随车转移。三包任务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任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三十二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任务: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奉告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利用解释书或者三包凭据哀求,利用、掩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破坏;
(三)利用解释书昭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度、拆卸,但消费者仍旧改装、调度、拆卸而造成的破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破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掩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谢绝承担三包任务的情由。
第三十三条发卖者发卖按照本规定改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该考验合格,并书面奉告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改换、退货的缘故原由。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任务,按照当事人约定实行。
第四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包任务争议,可以通过下列路子办理:
(一)协商和解;
(二)要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度组织调度;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任务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供应公道、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任务争议处理做事。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任务争议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实行。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任务争议处理技能咨询职员库,为处理三包任务争议供应技能支持。
第五章法律任务
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责任,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惩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实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情由谢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任务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实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惩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而购买和利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
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逼迫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昭示采取的标准或者昭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利用的其他环境。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利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浸染或者存在动怒等危险的环境。
单次修理韶光,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打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韶光不敷24小时的,以1日计。
累计修理韶光,指单次修理韶光累加之和。
第四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的紧张零部件、分外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同时破除。
来源:三亚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