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交通运输局

二、司法依据

绥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司法做事指南 汽车知识

(一)道路运政司法紧张法律依据: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乘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色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职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做事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做事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公路路政司法紧张法律依据: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屯子公路条例》等。

(三)水运、航道司法紧张法律依据:

《海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海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履行细则》、《中华公民共和国航标条例》、《黑龙江省航道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渡运管理办法》等。

(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紧张法律依据:

《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培植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培植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培植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航道培植管理规定》等。

三、司法权益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司法支队从属于绥化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公益一类奇迹单位,紧张任务:根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详细行使全市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司法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进行监督检讨,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履行行政惩罚

四、交通畅政惩罚司法程序

大略单纯程序包括: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网络必要的证据、奉告、决定等程序。

一样平常程序包括:备案、调查取证、审核、奉告、决定等程序。

五、司法结果

交通运输行政惩罚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黑龙江公示,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惩罚依据、惩罚金额等司法案件有关信息。

六、司法监督

监督电话:交通运输做事监督热线:12328

绥化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0455-8315926

投诉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318号

七、司法任务

(一)道路运政司法

1、在公路路口、汽车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干系业务经营场所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干系业务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讨;

2、惩罚未经容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干系业务的违法行为;

3、惩罚造孽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容许证件的行为;

4、惩罚违反道路乘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色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色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职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做事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做事管理暂行办法等违法行为;

5、惩罚擅自停运及其他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6、卖力暂扣经营证件、车辆、设备等行政逼迫以及吊销经营容许证等行政惩罚;

7、受理关于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

8、卖力道路运输司法情形的统计和报送事情;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讨、行政惩罚、行政逼迫职责。

(二)公路路政司法

1、卖力公路路政司法巡查;

2、查处造孽毁坏、破坏、污染或者造孽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举动步伐的行为;

3、查处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1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4、查处在公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外从事危及、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和在建筑掌握区内违法建筑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举动步伐的行为;

5、查处违反公路路政容许规定的行为;

6、查处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摆摊设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7、卖力车辆超限超载管理事情和治超检测站的方案、培植、日常管理及装备配置、经费补助等事情;

8、卖力公路路政司法情形的统计和报送事情;

9、受理关于公路路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讨、行政惩罚、行政逼迫职责。

(三)水路运政司法

1、在航道、货运码头等干系业务经营场所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做事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讨,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履行行政惩罚或行政逼迫;

2、监督检讨运输船舶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履行行政惩罚;

3、卖力航道司法巡查;

4、惩罚各种侵略、毁坏、破坏航道或航道举动步伐的行为;

5、监督检讨通航水域建筑拦、临、跨(过)河建筑物、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履行行政惩罚;

6、卖力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司法情形的统计和报送事情。

(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1、卖力全市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讨事情;

2、卖力有关交通培植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卖力依法查处和纠正交通工程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4、参与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5、卖力对交通运输行业项目招标投标中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事情;

6、卖力对交通工程项目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惩罚;

7、受理关于交通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

8、卖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畅政司法事情。

八、当事人权利

(一)知情权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该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事实、情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陈述和申辩权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见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情由和证据,应该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情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该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三)哀求举行听证权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容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该奉告当事人有哀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哀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用度。

按照《交通运输行政司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9号令)第76条规定:“司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该在投递《违法行为关照书》时奉告当事人有哀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容许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当事人可以哀求举行听证的其他环境。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惩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惩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要求变更或撤销违法惩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五)要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司法职员违法履行行政惩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危害的,比如行政机关利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丢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讨方法或实行方法,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丢失的,等等,被惩罚人有权得到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惩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须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说或者检举权

行政惩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有权申说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该负责审查,创造行政惩罚有缺点的,应该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