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朱传平诉被申请人滕州市向前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度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投递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5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3号房间)领取裁决书,过时视为投递。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5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朱传平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向前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至2023年12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滕州市向前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诗人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朱传平补发2023年11月、12月的人为共计4020元;
三、被申请人滕州市向前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诗人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朱传平支付经济补偿金40014.17元。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公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惩罚决定书
(滕州市华诚数码设备维修部)
滕人社监罚字[2024]第4号
滕州市华诚数码设备维修部(法定代表人:薛俊博;注册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2号):
由于无法以其他办法投递,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投递《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惩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4]第4号)。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为康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通过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滕人社监告字[2023]第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惩罚听证奉告书》(滕人社监告字[2023]第34号),过时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见地,现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惩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56390.18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投递。如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旬日内向滕州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滞本行政惩罚决定。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公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惩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正威华能(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7号
正威华能(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生;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南沙河镇龙泉南路东首666号):
由于无法以其他办法投递,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投递《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7号)。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惩罚裁量基准第57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惩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5000元行政惩罚。
本奉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投递。被奉告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惩罚依据及惩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奉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见地;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过时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奉告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