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亿阳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保定中央支公司追偿权轇轕一案
——汽车维修公司员工未经车主容许驾驶维修完毕的涉案车辆在道路上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件造成第三方丢失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案件索引
一审: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公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904号
二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冀06民终4324号
再审: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2020)冀民申2165号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17时40分许,崔某岭驾驶小型轿车,沿聚贤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路口处时,与在该路口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去世亡。交警部门认定:崔某岭负这次交通事件的同等任务。
崔某岭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张某涛所有,该车辆在中华联合保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且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事件发生前涉案车辆被送往亿阳公司进行检修,崔某岭系亿阳公司的员工,事件发生时崔某岭驾驶维修完毕的涉案车辆正在道路上进行试车。
亿阳公司向去世者赵某家属支付医疗费及后期用度共计416000元,赵某的家属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为275211.89元。
亿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丢失共计275211.89元。
汽车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件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法院裁判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型轿车在中华联合保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车辆所有人张某涛在事件发生前将事件车辆交给亿阳公司进行检修,即视为张某涛授权亿阳公司从事检修、拆装、检测、试驾等行为,崔某岭作为亿阳公司的员工,因需检讨事件车辆维修后的状况而驾驶该车辆,应视为其已得到张某涛的许可,属于合法驾驶人,故中华联合保定公司主见崔某岭未被许可驾驶车辆,不予采纳。张某涛在本案中,既非受害一方,也非垫付一方,其放弃索赔声明危害了第三者依法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中华联合保定公司据此主见免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本案中,所涉交通事件给第三者造成的丢失275211.89元并未超过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故上述丢失应由中华联合保定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中华联合保定公司应给付亿阳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共计275211.89元。故作出(2019)冀0606民初904号民事讯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保定中央支公司给付保定市亿阳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共计275211.8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保定中央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包管险赔偿任务。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上诉人中华联合保定公司虽提交了《被保险人志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及张某涛手持该申请的照片复印件,因未提交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符合认证规则。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该组证据原件,经核实与一审中证据复印件同等,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保险人志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本人因本车在亿阳4S店维修期间,维修职员未经被保险人张某涛赞许,私自开车出门发生事件(缘故原由)志愿放弃这次事件保险索赔”,据此,被保险人张某涛明确表示未赞许亿阳公司将其车辆开出,在事件发生后其放弃索赔的行为亦明确表明对被上诉职员工的驾驶行为不予追认,不同意将其保险利益转让给被上诉人。在此环境下,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见追偿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以自己的不当行为哀求享有被侵权方的保险利益,有违诚信原则,不能成立。故作出(2019)冀06民终4324号民事讯断:撤销一审民事讯断,改判驳回保定市亿阳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的诉讼要求。
二审判决作出后,保定市亿阳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被申请人提交了《被保险人志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及张某涛手持该申请的照片复印件,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该组证据原件,二审法院核实与一审复印件同等,故二审法院对核实后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张某涛在《被保险人志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中,明确解释申请人维修职员未经张某涛赞许,私自开车出门发生事件。因此,申请人的员工不是张某涛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对其诉请保险赔偿金原审未予支持也无不当。故作出(2020)冀民申2165号民事裁定:驳回保定市亿阳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汽车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件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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