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冉陌舟在头条揭橥了一篇《未牵绳小狗被撞去世索赔3800被谢绝后报警,哀求认全责走交强险!
》的文章,该作者在文章中称:

浙江小伙博主“Spider Man”6月22日发布一则视频,“没牵绳小狗冲我车跑过来能判我任务?”引发网友关注。
(以下简要引用)

狗被汽车撞去世若何确定交通事件的责任人 汽车知识

Spider Man表示:自己开车看到右前方一男子独自过斑马线,溘然觉得车子颠簸了一下。
斑马线上的男子溘然转头,指着博主的车轮惊呼。
博主刹车停下,创造一条小狗从车子右侧跑出,前面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根狗绳。
显然,开车人把男子未牵绳的小狗给轧了!
开车人正光彩狗没事,不成想,狗溘然倒下,挣扎一下子便去世亡。

开车人向狗主人表示歉意,由于被车撞去世的是一条幼年法国斗牛犬,狗特殊小,在驾驶员的视线盲区,自己确实没看到!

狗主人称:“我的小狗花5800元买的,你最少要赔3800元。

开车人表示:“你的小狗没牵绳,自己跑到我的车轮底下,我最多赔你1000元。

狗主人笑道:赔一千?小伙子,你太年轻了!

双方报警后,交警来到现场得知狗主人哀求赔偿3800元与驾驶车人赞许赔偿1000元的差距有点大,民警给驾车人出主张:“要不你认全责?走交强险能赔2000元。

看来,涌现场的交警不想依法办事,想骗保险公司多赔点钱了却此事。
由于机动车交强险规定,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事件有任务时,财产丢失赔偿的限额为2000元。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确认驾驶员承担全责,保险公司只能按2000元的上限赔偿。

开车小伙不想多事,赞许了交警的建议。
然而,当交警要出事件认定书时,创造被撞的小狗没有养狗证,交警无法出具事件任务认定书。
由于狗主不同意驾驶员只赔偿1000元,双方无法调度,交警只能不予处理。

看过文章,笔者认为此案值得研究。

首先,狗被汽车撞去世,是否属于交通事件?交警作为司法职员,首先要搞清楚这一事实。

从案情来看,狗主人自己走的斑马线上,虽然拿着拴狗绳,但狗没有被拴牵过马路,且小狗过马路时,位于汽车驾驶员的视线盲区。
汽车刚刚起步,车速没有超过限速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的交通闹事确当事人并不包括狗及其它动物,也便是说,狗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调度确当事人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柄,狗不是人,但属于公民的财产。
公民的财产在交通事件中丢失,则须要看财产的主人是否是交通事件确当事人,以及财产的主人在事件中有无差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本法。
’根据这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狗。
虽然车主撞去世了狗,也无法用这部法律调度驾驶员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该利用驯服的畜生;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该下车牵引畜生;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该拴系畜生。

虽然此法没有对人带狗过横道的规定,但该当参照这条规定,牵狗过横道。
狗主人没有拴狗,让狗在马路上窜行,该当由狗主人承担狗被轧去世的任务,驾驶员显然没有任务。

这起狗被汽车撞去世的案件,交警因狗无证不能开具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反过来讲,狗如果有证,交警是否可以开具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呢?文章中的交警显然涉嫌滥用权益,如果他出具了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很可能便是一个笑话,同时涉嫌帮助当事人骗保。

汽车压去世了狗虽然属于事件,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件。
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调度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件关系,人喂养的动物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伤亡后,动物的喂养人虽然有财产丢失,但无法按道路交通事件的法规确定动物的任务。

在交通事件中,闹事机动车和被闹事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与闹事车辆驾驶人有相同的权利责任,事件的双方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件后,由违章一方承担紧张事件任务或全部任务。

动物或宠物不具有人的思维,也不懂交通法规。
喂养人和管理人没有对自己的动物加以管束,任由动物在道路上乱窜,一旦发生机动车撞击动物的伤亡事宜,是不可以哀求车辆驾驶人承担任务的。
由于,处理交通事件适用的原则是差错赔偿,而不是无差错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虽然可以对受害人承担无差错赔偿任务,但宠物或动物遭到车辆撞击后去世亡,能否适用无差错赔偿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交警也不能随意哀求由交强险来赔偿。
本文中的交警动员驾驶员自认全责后,打算出具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的办法,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偿,显然是违法操作。

由于被车辆撞去世的狗没有狗证,导致交警的违法建议没有操作成功。
因此,狗主人如果通过诉讼哀求驾驶员承担赔偿任务,并哀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理赔,法院因无法确定诉讼双方的任务,也无法裁判。
终极结果该当是驳回狗主人的起诉。

碰着驾车撞去世动物的情形,原则上应与动物的主人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应及时报警,向交警解释事件的经由。
交警在无法确定去世伤动物与驾驶员相互之间谁有任务的情形下,可以为狗主人出具狗系闹事车辆撞去世的证明。
如果闹事车辆有破坏,交警也可以出具车辆系与狗相撞造成的破坏证明,车辆的保险人可以据此证明申请保险公司地受损车辆理赔。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赞许对狗主人理赔,则要看保险公司对事件对错及任务的判断。

《道路交通事件处理办法》没有规定车辆撞动物属于交通事件,但公路、国道上不许可动物溜达却有规定。
碰着此类案件,交警部门一样平常不予备案,只能对双方调度处理。
由于所有道路都受交通法规调度,动物上路该当由主人牵引,公路两边的住户应对自养动物进行圈养,不可以让家养动物在公路上散放。
从法律角度看,动物只是喂养人的私有财产,喂养人有责任扼守好自己的动物。
机动车正常行驶时撞去世、撞伤未被主人管束的动物,原则上不承担任务。

《道路交通事件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件,是指车辆驾驶职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职员,因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丢失的事件。

根据该条规定,车辆撞去世动物不属于“道路交通事件”,只能算是机动车与动物相撞的事件,因此,动物被车撞去世,不可以用《道路交通事件处理办法》调度。

《道路交通事件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件缘故原由后,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件中的浸染,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件任务。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件有因果关系的,应该负交通事件任务。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件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件任务。

这一条规定已经明确“交通事件的双方只是当事人”,动物与车辆相撞无论伤去世,都无法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动物是否有任务,因此,汽车与动物相撞,只能属于财产危害事件,而不能以《道路交通事件处理办法》来认定动物的任务。
当然,如果驾驶人有违章,导致动物去世亡,则交警部门就当出具交通事件任务认定书,由驾驶员承担动物主人的财产丢失赔偿任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该利用驯服的畜生;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该下车牵引畜生;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该拴系畜生。

对付汽车在公路上与动物相撞的事件,可以参照这一条规定确定正常行驶汽车的驾驶员是否有差错。
如果动物因未受到拘束而在公路上被汽车撞去世,驾驶员无违章,也无差错,则不应承担侵权任务。

本文只是笔者的个人意见,朋友们可以参与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