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消费者创造所购新车存在维修记录

2013年5月,徐州消费者乔师长西席在徐州某4S店购买了一辆入口轿车。
随后利用中未创造非常,到了2016年4月,乔师长西席在给汽车保养时,工人无意中称,他的“新车”有过维修记录,乔师长西席仔细查询,还真创造了问题,他随后找到4S店讨要说法。

消费者创造新车有维修记录 4S店被判退一赔一 汽车知识

据理解,乔师长西席是在2013年5月,与某4S店签订《发卖条约》,乔师长西席支付了25.98万元的购车款。
在提了新车后,乔师长西席又支付车辆购置税22205元。
根据4S店的维修记录,涉案车辆曾于2013年1月、4月进行过两次PDI检测, 4S店作出的维修记录载明涉案车辆于2013年4月进行过旁边后门喷漆、整形修理。

在双方交涉过程中,4S店承认了维修记录,并称只是对车辆外不雅观的一点小处理,并不会影响车辆利用,希望赔偿一点丢失“私了”。
乔师长西席不满意4S店的处理建议,他先于2016年5月申请公证处对涉案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此后,双方又多次协商无果,乔师长西席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了法院。

庭审焦点:法院认为被告4S店构成敲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4S店申请对涉案车辆的旁边后门是否存在整形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车辆左后车门存在整形补漆征象,右后车门存在补漆征象。
涉案车辆为入口车,在向乔师长西席出售前未向其他人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紧张是三个。
一是关于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的问题。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多少问题的见地(试行)》第68条的规定,敲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故意遮盖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4S店在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乔师长西席之前确实进行了维修,依据鉴定结论见地及4S店自己作出的维修记录可以证明,维修内容至少包括左后车门整形补漆,右后车门补漆。
而4S店在出售涉案车辆前故意遮盖上述事实,未将实际情形奉告消费之,致使乔师长西席误以为涉案车辆为全新产品,4S店的行为明显构成敲诈。

争议焦点二是关于涉案车辆的《发卖条约》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根据《条约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订立的条约,受危害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消费者的常日认识,在涉案车辆系种类物的情形下,消费者在同等条件下均会选择购买未予维修的新车,车辆在出售前是否出售或者经由维修,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和选择。
本案中,4S店履行的故意遮盖车辆维修状况的敲诈行为,致使消费者在误以为车辆系全新车辆的情形下,作出了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故乔师长西席要求撤销《发卖条约》及退车、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是关于4S店应该承担的危害赔偿任务问题。
首先,《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已经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了修正,而双方当事人的买卖行为发生在该法律修正之前,因此应该适用修正之前的干系法律规定。
原《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一倍。
因此,4S店应该增加一倍购车款赔偿乔峰丢失。
其次,对付乔师长西席主见的车辆购置税丢失、公证费丢失、交通费丢失,因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发卖条约》因4S店的敲诈应予以撤销,4S店应赔偿乔峰的相应丢失。

法官评析:新消法变“退一赔一”为“退一赔三”

案件经由审理后,法院作出讯断:确认4S店向乔师长西席出售的涉案车辆系已维修车辆,4S店的行为构成敲诈;撤销乔师长西席与4S店签订的《发卖条约》;乔师长西席将涉案车辆退还给4S店,4S店于收到所退车辆的同时,向乔师长西席退还购车款25.98万元; 4S店赔偿乔师长西席车辆购置税22205元、公证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 4S店更加赔偿乔师长西席丢失25.98万元。

针对该起案件,主审汤孙宁评析,发卖者有向消费者全面客不雅观、详尽真实表露商品信息的责任。
本案中,4S店更加赔偿消费者丢失25.98万元,是依照原《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退一赔一”,而在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该条款改动为现《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退一赔三”。
该立法的变革也充分表示了法律对实践中一些侵害消费者权柄的经营者、发卖者加大惩罚的一种态度,以严格的法律勾引经营者、发卖者规范诚信经营,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预防类似的不法行为再度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构建老实取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编辑:王育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