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做事条约轇轕案|《最高公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一、事实概要

美容预付充值卡孙某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做事合同轇轕案 汽车知识

原告孙宝静与被告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6个月(2010年7月18日至2011年1月18日)的纤体瘦身做事合同一份,代价10万元,由原告预支入做事卡内,所有做事项目疗程单价按85折从卡内扣。
条约约定,原告担保遵照被告制订的方案应时参加各种项目及精确利用干系产品、按操持及进程表接管被告供应的做事,以合营被告做事的履行。
如因原告的懈怠态度或其自身缘故原由违反方案及进程,经被告提醒而未有改进,则被告有权终止对原告的做事,且原告无权要求退赔任用度。
此外,被告还专门向原告发布声明书:“为匆匆使阁下达到空想的疗体效果,阁下必须(1)屈服我司的顾问指示;(2)合养分分师的辅导及合营进食韶光;(3)合营纤体部之安排并参与所有纤体疗程。
如因阁下的个人缘故原由,不能合营我司上述之安排而导致纤体疗程失落败或进度缓慢,我司一概不负任何任务,也不会因此而退还余款或保留按照协议深究违约任务的权利。
”原告在该声明书上具名予以确认。

原告于同年7月19~31日在被告处多次接管瘦身疗程做事后,因体重未减轻遂停滞连续接管做事,直至条约约定的做事期满。
原告起诉哀求解除条约并由被辞职还9万元预支款,一审法院以原告自行放弃接管做事、违反条约约定的合营责任为由,驳回其诉讼要求。

原告上诉认为:条约中关于条约期满不退还任何用度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减轻被告任务、打消原告权利,应属无效。
且符合期限的做事条约在到期后,应对被告所供应的做事款项进行结算,多收的预支款应退还。

二、讯断要旨

撤销原判,改判部分返还。

在预支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差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的差错程度、经营者已经供应的商品或做事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办法等成分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任务。

案涉条约中“余款不退”的约定系被告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声明书的内容仅约束原告权利并加重其任务,却未约束被告公司的权利,不符合公正原则,应属无效。
被告履行做事条约并无差错;但原告却在接管做事不敷一个月后即单方面放弃,导致做事协议未能连续履行,构成违约,答允担违约任务。
故须综合考量条约履行程度、被告供应做事的情形、原告差错,依公正和诚信原则,酌定原告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赔偿任务。
加之原告已接管的部分做事代价31,800元,被告应在扣除前述做事费和违约金后,向原告返还48,200元预支款。

三、解析评析

(一)本讯断的思路和意义

本案虽以预支款应否返还作为表现在外的争点,但在规范评价的视野下,其本色上指涉做事条约的关系框架中,劳务之供应若因债权人谢绝受领、不予合营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得否连续主见报酬要求权,并以此为由保有债权人为履行对价责任而给付的预支款?对此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以条约中约定的“预支款不予退还”条款作为支持债务人报酬要求权的依据,因其属格式条款且在包袱分配上明显呈现不利于消费者的特色,故应无效。
不过,鉴于条约中已明确将合营、协力约定为债权人的责任,以是可直接将债权人谢绝受领、不予合营的行为认定为违约,进而通过判令其承担违约任务的办法,补充债务人因报酬要求权损失而遭受的丢失。

双务条约关系中债务人给付责任的履行离不开债权人方面的协力及合营,而这一讯断正好表示了债权人方面无正当情由谢绝受领、不予合营,致使债务履行不能时,对付债务人报酬要求权的保护,同时存在违约危害赔偿要求权及报酬风险转移两条可能的备选路径。
由此,本案与受领行为的规范意义、债权人迟延的法律效果及违约任务关联起来,涉及履行障碍法上诸多根本性观点和制度问题,颇值关注。

(二)债权人违反协力责任之法律效果的规范及学理

对付条约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协力责任,我国《条约法》及《民法典》中设计了诸多条款加以规制,既有总则中一样平常性的规则,也有分则中专门针对某些有名条约而设置的分外条款。
前者实以《条约法》第60条第2款(《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为代表;而后者则以买卖条约、承揽条约及技能条约中的干系规则最范例,若再作详细展开,那么买卖条约第143、146条(《民法典》第605、608条),承揽类条约中第256、259、278、283、284、295条(《民法典》第775、778、798、803、804、816条),技能开拓条约第331、333条(《民法典》第852、854条),技能咨询条约第357、359条(《民法典》第879、881条),技能做事条约第360、362条(《民法典》第882、884条)均属之。
可是,就违反协力责任所导致的法律效果而言,这些条文调度的模式却并不相同。
详细言之,有些仅明确了债权人协力责任的存在,而责任违反的法效果径被忽略,比如《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部分规则采风险包袱转移的路径,对债权人违反协力责任行为的法律效果加以设计,买卖条约第143、146条,客运条约第295条、技能咨询条约第357、359条和技能做事条约第360、362条构成这一规制进路的适例;其他的规范中,则大致从履行障碍的视角切入,将债权人对协力责任的违反看作违约行为,从而引发危害赔偿要求权、解除合同等救援手段的利用,这紧张存在于前述涉及承揽条约的第256、259、278、283、284条以及技能开拓条约第331、333条之中。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虽然意识到债务关系的履行过程中,每每离不开债权人的密切合营与帮忙,但未能从形形色色的详细的债权人协力责任及其表现形态中提炼出共同的法理,并通过在债法总则的层面设置通用性规范的办法,对此予以统一化的调度。
这也导致本应在履行障碍规范体系中霸占主要地位的债权人迟延制度于我国私法中的缺位,违反协力责任的法律效果也不得不因条约类型的变动,而随着实证规范呈现殊异的格局。

在学说层面,对付债权人违反协力责任的法律效果,多从协力责任本身的法律属性界定入手,而后再从中勾引出违反此种责任的法律效果。
详细而言,学理研究的思维脉络多表现为,首先申明债权人之合营、协力对付多数债务之圆满履行的必要性和主要性[韩世远:《条约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67页;张广兴、韩世远:《条约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而后指出,该种责任遭违反时,其法律效果的确定,须以此责任法律属性的澄清为条件。
而就此问题,存在多种见地:一是将债权人对付债务履行的协力、合营界定为纯挚的权利的行使,如受领行为,即属债权效力的内容;二因此为债权人对付债务履行的协力与合营构成真正的责任,相应地,违反此种责任即属违约行为,可产生危害赔偿任务,在比较法的层面,此种立法模式以法国民法最为范例;三是将债权人对付债务履行的协力、合营认定为不真正义务,实在质上构成债权人行为的包袱,此种包袱不可由债务人依诉的办法加以要求,债权人违反时也不会引致危害赔偿的任务的产生,而只是令其自身的法律地位被降落和遭受由此带来的不利益而已[韩世远:《条约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70页;张广兴、韩世远:《条约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从源头上看,这种理论和立法模式始自德国民法。
自民国期间进入我国私法学说的视野以来,即长期霸占着绝对主导性的地位[韩世远:《论债权迟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齐晓琨:《解读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人迟延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黄喆:《论培植工程条约发包人的协力责任-以德国民法阐明论为借鉴》,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王利明:《条约法研究》(第2卷)(第3版),中国公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85页;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8页]。
在“不真正义务说”的框架之下,债权人对受领等协力责任的违反,将导致债权人迟延的成立,进而产生债务人任务减轻、风险转移、用度赔偿要求权等多重法律效果,以使其处于犹如债权人之协力责任并未缺位、债务已得到顺利履行时其所本来应该处于的状态,除非债权人迟延的其他必要规范条件未能充足(刘洋:《对待给付风险包袱的基本原则及其打破》,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

不过,值得把稳的是,主流学说在原则年夜将受领等协力责任界定为不真正义务的同时,也承认若有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特殊约定,其亦可上升成为实实在在的给付性责任。
进而,对该责任的违反便不再仅意味着债权人迟延,毋宁会同时成立债务人迟延,致生危害赔偿任务等更重的法律效果。
对此,买卖条约和承揽条约中债权人的受领责任,即其范例。
然而,在此种“双重迟延”共生的案例中,债权人迟延和债务人迟延的法律效果关系如何,却基本均为我国学界所忽略。
尤其是债权人不履行受领或其他协力责任,令债务履行不能时,就债务人的报酬要求权之保护而言,究竟是采纳债权人迟延框架下风险转移的路径,还是经由债务人迟延引起的危害赔偿模式,我国现行学说却鲜有涉及、关照不敷。
值得把稳的是,《民法典》第589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情由谢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用度。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三)既往法律实践状况

除本案外,法律实践中,对付债权人违反协议责任的处理模式及其法律效果的剖断,呈现多样化的格局。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在买卖抑或承揽(包含定作)的条约关系中,法律机关基本上皆承认,债权人的帮忙、合营行为,尤其是对付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供应给付的受领行为,并非仅属学理中发展出的所谓“不真正义务”,而是构成真正的给付性责任。
对付该种责任的违反,将导致违约任务的成立。
从救援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其不仅可以向未适当履行协力、合营行为的债权人哀求危害赔偿,还可以通过解除条约的意思表示,使自己摆脱合关系的拘束。

这种案例和讯断办法,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实在不胜列举,比如在“广州合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冠清洁工程技能有限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2753号民事讯断书]中,二审判决即明确指出:“万冠公司于2011年6月已经制造完成水设备,而合华公司在长达数年时均未能收取案涉货色,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同样,在“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鼎铜业有限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公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060号民事讯断书]中,法院亦是在相同思路的勾引之下,于认定“圣恩公司拒收华鼎公司交付的货色,构成违约”之后,判令前者向后者赔偿近900万元的丢失。
就承揽条约而言,“江苏艾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运机电(苏州)有限公司承揽条约轇轕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551号民事讯断书]的下述讯断内容,已再清晰不过地展现了审判机关的前述认知逻辑:“作为承揽人的广运机电公司已经践约完成涉案设备的制作,设备未能及时交付安装系因定作人艾德太阳能公司谢绝受领所致。
艾德太阳能公司无正当情由谢绝受领事情成果及拒不支付定作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广运机电公司哀求其承担连续履行条约、支付定作款、赔偿丢失的违约任务,符合法律规定及条约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而在“建昌兰剑水泥有限公司诉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条约轇轕案”[(2017)最高法民申4464号民事裁定书]中,针对定作人谢绝协力的行为,法院还许可承揽人得基于此解除条约。

其次,前述模式并非一概套用于任何类型的条约关系中。
比如,“顾德明与上海川沙外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轇轕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44号民事讯断书]中,对付债权人顾德明谢绝川沙公司还款关照、不领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裁判文书即仅剖断为“系顾德明对自身权柄的处罚,对付由此可能产生的丢失,应该由顾德明自行承担”,却并未将之认为成立违约任务。
这表明,受领、协力责任的性子和违反该责任的法律效果,至少在不同类型的左券关系中被区分性地对待。

末了,学理中为阐明受领、协力责任之法律性子而常用的“不真正义务”观点,在实践中反多遭忽略。
即便当事人在诉辩攻防或情由阐述中提出,受领、协力责任之违反仅属不真正义务的不履行,也基本上均为讯断文书或其说理所不采和忽略。
“绍兴勤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伯隆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条约轇轕二审民事讯断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浙06民终3057号民事讯断书]与“王怡星、马永建等与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条约轇轕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公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1749号民事讯断书]即其适例。

由上可见,债权人违反受领、协力责任的案型,能对受领迟延及风险转移法理加以利用的裁判实践并不常见;买卖、承揽类条约中并存的债权人迟延与债务人迟延状态,也多呈现后者粉饰前者的征象,违约危害赔偿任务的泛化及其表征。

(四)本讯断的参考意义及将来的课题

本案属做事类条约,债务人做事之供应离不开债权人的密切合营。
而当债权人无正当情由谢绝受领做事、不予合营时,至少在当事人存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应该界定为债务人迟延,可以引致危害赔偿任务的产生,而非仅属债权人迟延。
但债务人报酬要求权是否亦可经由风险转移路径得以保护以及此种借助于风险转移规则保护债务人报酬要求权的路径如何作教义学的体系界定,尤其是关于《民法典》第589条规定与本案环境及其他干系环境之间的关系,则仍待未来裁判实践的发展。

四、参考文献

韩世远:《条约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王利明:《条约法研究》(第2卷),中国公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张广兴、韩世远:《条约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