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汽修厂车间内等待车主取车,

因隔壁木材加工厂失落火蔓延,

车辆在汽修厂保养时期遇失落火爆炸毁损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判了 汽车知识

导致车辆爆炸毁损,

到底该当谁来赔?

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处在保养期间拒赔?

近日,

汉寿县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条约轇轕案件。

案件经由

2021年9月17日上午,冯某驾驶其所有的北京当代牌小型轿车前往汉寿县某汽车修理厂进行保养。

当日下午,汽车修理厂事情职员对车辆进行保养洗濯后,将车辆停放在另一车间并关照冯某取车。
车主冯某前往汽车修理厂查看停放在美容车间的车辆,并奉告事情职员因自己已饮酒哀求将车辆停息于汽车修理厂。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当晚19时,汽车修理厂隔壁的木材厂加工房失落火蔓延,致使原告冯某停放在汽车修理厂的车辆动怒爆炸,车辆全部毁损。

失火发生后越日,原告冯某向被告衡阳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79648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在业务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发生毁损,属于条约约定的免责环境拒赔。

被告保险公司称,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业务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缘故原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丢失和用度,保险人均不卖力赔偿。

法院讯断

本案争议条款系保险人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条约时未与对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取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条约,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条约条款有争议的,应该按照常日理解予以阐明。
对条约条款有两种以上阐明的,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阐明”,按照常日理解,车辆在业务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发生事件,应该是指车辆在维修人或保养人的掌握下对车辆进行干系维修、保养操作持续韶光内发生的事件,该期间因车辆保养行为履行完毕而终止。

案涉车辆保养完毕停放在汽车修理厂因隔壁木材加工厂发生失火而被烧毁,并非处于正在保养状态下所致。

因此,保险条约中约定的“在业务场所保养的期间”不包含在车辆保养完毕后的期间,被保险车辆被烧毁不属于保险条约中约定的保险人应该免除任务的环境,保险人应该承包管险条约约定保险任务。

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保险公司已经完备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轇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浸染,保险人应该遵守最大诚信保险的原则,避免在保险条款中利用随意马虎让人产生误会的笔墨躲避保险任务。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约作为一种格式条约,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很大程度上会站在其自身利益的角度拟定详细的条款内容,形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不平等的签约地位。
因此,我国干系法律对付格式条款的阐明作了专门规定,以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柄。

详细到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中“维修、保养期间”一词作了扩大阐明,即不仅包括车辆被维修、保养时,而且还包括车辆保养完毕后放置在汽修厂时。
本案从条款制订的目的可知,保险人之以是将车辆在上述期间发生毁损作为免责环境,是鉴于车辆在业务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车辆损毁的保险事件概率较大,从而增加保险赔付风险的现实情形,意在督匆匆车辆利用人在维修、保养期间谨慎小心,防止对车辆利用不当造成风险。
争议免责条款应被理解为保险人仅对车辆在维修、保养状态下发生损毁或事件与该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卖力赔偿,但本案车辆毁损的发生与维修、保养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事件并非发生在条约约定的维修、保养期间,不属于保险人应该免除任务的环境。

如不采纳目的阐明方法作为常日理解,也可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双方存在认知争议的环境下,先按照常日理解予以阐明,若仍不能办理认识不合,公民法院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阐明。

因此,本案中无论是基于目的阐明的一样平常方法,还是适用保险条约格式条款阐明的分外规则,所涉事件都应属于保险条约所约定的理赔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阐明,应该按照所利用的词句,结合干系条款、行为的性子和目的、习气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阐明,不能完备拘泥于所利用的词句,而应该结合干系条款、行为的性子和目的、习气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条约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条约文本采取两种以上笔墨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利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利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该根据条约的干系条款、性子、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阐明。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条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条约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照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并采纳合理的办法提示对方把稳免除或者减轻其任务等与对方有重大短长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哀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解释责任,致使对方没有把稳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短长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见该条款不成为条约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常日理解予以阐明。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阐明的,应该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阐明。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

《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条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责任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条约,并按照条约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条约,并按照条约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任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十条 采取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条约,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条约条款有争议的,应该按照常日理解予以阐明。
对条约条款有两种以上阐明的,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阐明。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危害而造成保险事件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危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作者:杜妮

(湖南高院综合汉寿县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