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修方(甲方):
住 所 地:
联 系 人: 电话:
承修方(乙方):
住 所 地:
电 话: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公正、志愿、诚信的根本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汽车交卸
1、交车日期:□条约签订日 □ 年 月 日
2、送修办法:□开进 □拖进 □装进 □事件
3、交车地点:
二、汽车基本信息
三、维修种别与项目
1、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考验,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种别。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估量的维修用度,应经甲方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用度的,应征得甲方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用度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供应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子并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
2、经甲方选择认可的维修配件材料,乙方应供应维修材料清单,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种别、数量、供应办法、单价、金额、购买日期。
3、换下配件处理办法:
□甲方自行处理
□委托乙方处理
□属污染环境或系危险废物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维修竣工考验及考验质量标准
1、考验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厂维修哀求
考验办法为
考验合格,甲方按本条约约定结清用度后吸收车辆。
2、维修竣工质量考验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进行二级掩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乙方应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用度及结算办法
1、收费标准
□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工时单价标准实行
□双方约定
工时单价: 元/工时
2.维修用度打算按照以下办法打算:
维修用度=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外加工费
3、预算用度为 元,实际用度以出具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办法
现金结算□ 转账□ 支票结算□ 其他办法□
七、汽车交付
汽车维修竣工估量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因不可抗力缘故原由导致延期除外。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关照甲方提取车辆,甲方在接到关照后 日到 验收车辆,结清用度(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提取车辆。
八、维修质量担保期
维修质量担保期为 公里或 日,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算。质量担保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打算,担保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担保期从返修后甲方验收确当日重新起算。
本条约约定的质量担保期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担保期。
九、条约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条约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需经双方赞许,变更事变双方约定按照以下办法确认:
□书面 □短信 □传真 □电话 □其他
2、变更的内容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条约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
3、双方可协商解除条约。
十、违约任务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用度的,按未付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甲方超过 日迟延提取车辆的,给乙方造成的丢失由甲方承担,丢失打算标准为 元/日×迟延天数。
3、乙方迟延交车的,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元/日。
4、法律法规对违约任务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行。
十一、争议及轇轕处理
本条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轇轕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双方赞许按以下办法办理本条约争议:
□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度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统领权的公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本条约经双方具名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进厂维修委托书(考验单)、维修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甲方具名确认,作为本条约附件,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条约或甲方委托接车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须本人亲笔署名,并附身份证明。
请在具名前充分理解有关事宜,负责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条约条款。
托修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具名):
联系办法: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修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具名):
联系办法: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双方权利责任
一、甲方权利、责任
(一)甲方在约定的韶光内向乙方交付维修车辆、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干系证件。
甲方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向乙方供应业务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甲方有权确定维修项目,涉及安全行驶的除外。
(三)甲方送修车辆为事件车的,向乙方供应事件任务认定书或事件调度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哀求改变车身颜色、改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等规定办理干系手续。
(四)甲方根据乙方维修事情的须要积极履行帮忙责任。
(五)甲方按照条约约定验收、结清维修用度并接车。因甲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非因乙方缘故原由毁损灭失落的,丢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本条约项下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制造厂维修哀求,或利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危害、人身危害及干系丢失的,乙方应赔偿。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出具规定的结算凭据等单据的,有权谢绝支付维修用度。
二、乙方权利、责任
(一)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厂维修哀求履行汽车维修作业,担保维修质量。有权谢绝甲方不按照规定办理干系手续改变车身颜色、改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哀求。
(二)对甲方车辆进行进厂考验、过程考验和竣工考验。
(三)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任务。除维修考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缘故原由利用该车辆。若有违反的,每利用一日,乙方应按维修预算用度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车辆破坏或其它人身及财产危害的,答允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四)双方约定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利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应经甲方书面赞许,且该配件应达到干系产品的质量标准。
(五)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应经甲方书面赞许。未经甲方赞许,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解除条约。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危害的,乙方答允担相应赔偿任务。
(六)若甲方无正当情由未在规定的韶光内付清维修用度的,乙方对车辆享有留置权。
(七)在质量担保期和承诺的质量担保期内,因维修质量缘故原由造成汽车无法正常利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应因非维修缘故原由而造成汽车无法利用的干系证据的,乙方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
在质量担保期内,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乙方卖力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用度。
说 明
一、适用范围。本条约紧张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二级掩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维修预算用度为车辆原购置价8%以上的维修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可参照利用本条约。
二、进厂维修委托书(考验单)格式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三、危险废物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