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现场
据先容,7月29日11时许,高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逻中队民警接报,辖区一起口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民警到场理解到,驾驶人徐某(男,17岁,技校学生)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骑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刘某(男,65岁)相撞,两车倒地,两人受伤。民警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刘某右股骨骨折,软组织多处受伤,手术治疗用度约4万元;学生徐某受皮外伤。
经警方认定,该起事件中,学生承担紧张任务,老人承担次要任务。关于医药费的承担,徐某在发生事件时未满18周岁,系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干系规定,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任务。因此,徐某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任务由其监护人承担。
警方表示,驾驶机动车,应该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知趣对淡薄,违规驾驶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上路行驶随意马虎发生事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因此,特殊提醒家长要妥善管理车辆,负责履行监护职责,切实提高未成年子女交通安全意识,杜绝孩子由于好奇独自驾车出行,更不可放任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校正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