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有前科)、唐某(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有前科)驾驶辽A×××××马自达CX-5吉普车,携带螺丝刀、胶套等作案工具来到辽阳市弓长岭区男部洗澡中央伺机盗窃作案,11时至13期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男部洗澡中央换衣室区,先后两次以让做事员买水、取拖鞋为借口,调离换衣室区做事员,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唐某一共翻了四个换衣箱,共盗窃公民币1300元。

二人因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循分局实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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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辽阳市公安法律鉴定中央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唐某身上依法扣押的40张一百元面值的公民币进行指纹考验:在被告人身上携带的百元面值的公民币上提取的指纹为被害人张某所留。

近日,辽阳市弓长岭区公民法院对王某某、唐某盗窃一案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实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惩罚。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志愿认罪,全部返还被害人赃款,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惩罚。
终极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千元。

二、两被告人将犯罪所得赃款返还给四位被害人;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胶皮套4个予以没收。

(二三里编辑 刘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