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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众成清泰(济南)状师事务所张为状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和解读:
首先,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志愿履行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危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任务。该规定内容的确立,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对社会美好风致延续的保障,表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和完善。
其次,本事件中热心男子帮女子砸车“救人”,符合在紧急情形中的“下意识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虽然车辆受损与男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男子作出行为时的主不雅观目的是善意的。综合各种成分,男子不应承担赔偿任务,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也是倡导“救人于水火之中”见义勇为高尚道德行为的集中表示。
末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任务。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任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危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用度;不敷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砸车致他人财产危害的法律任务,该当由该精神有问题女子的监护人承担。
总之,对付见义勇为者“紧急救助的任务豁免”,不仅匆匆使人们在救助时不再犹豫,而且增大了受助人得到及时救助的可能性。在此,我们点赞见义勇为的“平民英雄”,也鼓励大家年夜胆伸出声援之手,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闪电新闻 张微 宣布